法律上可行的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經營概念的核心。特許經營合同是復雜的合同,代表著特許人和受許人的約束性理解。像許多管理商事行為的法律一樣,合同法的原則適用于這種合同關系。反托拉斯法也對合同雙方從事商事活動的行為產生直接的法律影響。
1.特許經營合同的種類
1)根據合同標的劃分
根據合同標的的不同,特許經營合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特許經營總部向加盟者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總部主要通過銷售實體商品來賺取利潤的合同。這類合同主要見于商品商標型特許經營中。另一類由總部向加盟者提供經營管理訣竅和銷售支援,總部從加盟者支付的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中獲取利潤的合同。這類合同主要見于經營模式特許經營中。
總部可以選擇第一類或第二類合同,而在許多情況下,特許經營總部同時采用這兩種形式,使其成為一個合同的兩個部分,既包括原材料供應,又包括提供專有技術和銷售支持。事實上,大多數的經營模式型特許機經營采用的都是這種混合形式的合同。
2)根據地區拓展及授權的不同來劃分
特許經營如何授予開發某個城市、地區或一國范圍的特許權呢?如果利用他人資本發展特許的商業模式的理念在單個特許經營企業運作的很好,那么授權給接踵而來的投資者、成倍地復制特許經營企業的理念也會運作的很好。
有些特許計劃以在基本的單個特許經營企業關系上求變為特色。最常見的是地區拓展合同。這種合同允許一個發展商在特定市場區域建立一定數量的特許經營企業,每一個都受特許經營合同條款的支配。有的特許經營體系通過使用分特許經營合同迅速拓展業務。在這里,次特許人被授予向指定地區的個人投資者出售特許權并為其選址。
2.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
特許經營的范圍異常廣泛,包括為了分銷某一特定產品而創造的關系,以及為了創建獨立零售商而設的全盤的商業模式計劃。其中,每個使用特許協議的行業都會對特許經營合同有改動,以反映特定關系的需要。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將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特許人、受許人的基本情況;
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特許人與受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受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年。但是,受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受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向受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受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特許人要求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特許人向受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受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受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受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受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特許人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季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