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但卻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才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對于特許加盟費應否返還的問題,首先涉及對加盟費性質的認識。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合同關系,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組合(包括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裝潢式樣等)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組合(如商品配送系統、財務系統及服務系統)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以實現優質資產資源共享。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并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
加盟費支付的目的是為獲得經營資格,特許經營資格的獲得意味著被特許人得到了一種授權,從而能夠因此取得可以帶來聲譽的知識產權、規范統一的營銷培訓、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經營模式,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降低開辦新企業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和風險負擔。加盟費本質上就是特許人準允被特許人使用其無形財產的報酬,也是特許人前期為了建立經營品牌所做投入的部分回收,與被特許權人預期利益獲得與否毫無干系。當無形財產對被特許人至關重要且為其成功經營所需要時,繳納加盟費成為被特許人享有資格、準入市場、跨越門檻之必然。而經營資格的存續使得被特許人所得無形財產的價值,從靜態的資格享有變為動態的收益獲得。
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返還問題。
那么,加盟費是不是“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呢?
如果被特許人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后,被特許人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如果被特許人繳納了加盟費,并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
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后才簽訂合同并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實踐中有的合同約定了加盟費“無論何種情況均不退還”,這是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或撤銷,而不是僅依此約定來決定特許經營合同解除時加盟費的歸屬。
透徹把握加盟費的性質,確定法律基于加盟費所設定義務的違反主體,作出加盟費所對應的資格和權利的享有是否充分的判斷,這才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根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