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是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重要經營資源。在已出現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有大量的被特許人提出特許人的商標未能注冊,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特許經營或宣布合同無效并要求特許人承擔違約責任。注冊商標是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重要經營資源。在已出現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有大量的被特許人提出特許人的商標未能注冊,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特許經營或宣布合同無效并要求特許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許多季節性、未定型、小規模生產的產品使用未注冊商標比使用注冊商標更為合理,或者有些商標一時間還不具有顯著性特征,尚不能申請注冊,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未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使用的問題。但我國的商標制度從便于管理的需要出發,以注冊商標為中心構筑,注冊商標得到了商標法律的詳盡保護,注冊商標所有者被賦予了商標專用權,而法律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非常有限,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予以定性和規制。
對于一般的未注冊商標,其使用者是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的,因為使用者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我國商標法規定是否申請注冊,由申請人自己決定的“自愿注冊原則”就決定了使用未注冊商標并不違法,所以因使用而取得的未注冊商標使用權也是商標法賦予的一項權利。盡管這種使用權不能等同于依法注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前者僅僅是后者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因為該權利沒有依法注冊,就否認其權利的存在。
未注冊的商標所具有的無形財產價值,使其所有人對其享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在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將其擁有的未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甚至將被特許人的權利擴大至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特許人、被特許人雙方在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未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相悖,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但另一方面,因為未注冊商標最終權利歸屬的不確定性可能嚴重損害特許經營體系的穩定性,進而使得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陷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備案機關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過程中,僅將未注冊商標作為特許人經營資源的一部分,特許人同時具備其他的經營資源成為其通過備案的必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