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的店面裝飾,新穎的經營方式,在“眼珠經濟”的創意、創業時代,就是具有巨大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就是稀缺的經營資源。如能成功“復制”發展成連鎖經營,是一件多贏的好事。今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個人“特許經營”糾紛案件,該案告訴正在創業的人們,個人投資經營實體,只有經過工商注冊成為企業,才能具備“特許經營”的主體條件,否則相關權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一幅畫變身“兒童圖書館”
2010年1月10日,左女士創作了一幅美術作品。兩年后,左女士夢想變現實,她打造夢幻般的經營實體--某品牌“兒童圖書館”,裝飾風格獨特,經營模式采新穎的借閱方式。 雖然經營的店面很火,很吸引人,但是,左女士卻未將該經營實體進行工商登記。
袁某看到左女士店面的獨特之處和成功運作,向左女士表示,愿意加盟,采用相同的裝修風格和相同的經營方式。2012年8月21日,袁某交納了 3.3萬元的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左女士書寫了收據。雙方還簽訂了《加盟合同書》,約定了合作期限,并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簽約之后,左女士幫助袁某選擇了店址,袁某也依據左女士的設計要求及風格,對店面進行裝修,從左女士處購買了相關圖書,左女士組織專門人員,對相關的各加盟店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為擴大影響和知名度,左女士策劃組織了相關活動,通過媒體進行一定宣傳,并自行支付了相應的費用。
但是,2013年12月,袁某搬到某小區新址繼續經營。之后,雙方發生矛盾。左女士認為,袁某只交了一份加盟費,卻開了多家店面。袁某起訴左女士,要求返還加盟費,左女士反訴袁某構成侵權,要求袁某進行賠償。
糾紛期間,2014年8月19日,國家版權局向左女士頒發《作品登記證書》,左女士為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加盟合同》被判無效
一審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提供“經營資源”(既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也包括字號、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經營形象等),另一方支付費用,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雙方的《加盟合同書》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左女士主張雙方是一般的合作關系,而非特許經營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號《關于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復函》指出,上述規定“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認定無效”。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袁某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根據,雙方的《加盟合同書》為無效合同。
關于返還加盟費和課程費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左女士經營的店面未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以個人名義從事特許經營,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導致合同無效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袁某未經審查亦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鑒于雙方合同已經履行,且袁某的店面一直經營,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左女士應當返還一部分加盟費,數額為11000元;袁某要求返還課程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左女士主張的侵權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另外三家店面是否為袁某所經營,現有證據不能確認。合同到期后,袁某繼續經營,侵犯了左女士的知識產權,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數額為4500元。
一審判決后,左女士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加盟合同書》為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本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如判決返還,應雙方返還,而不應單方返還。原審判決左女士返還部分加盟費,判處不當,應予糾正。
2015年3月24日,二審依法做出判決:《加盟合同書》為無效合同;袁某立即停止經營,并賠償4500元;撤銷左女士返還加盟費11000元部分;駁回雙方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