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7日,北京某美容美體服務公司與長沙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授權合同》,合同有效期為兩年,約定北京美容美體服務公司特許長沙公司在長沙市使用北京公司的“京都××”商標、商號、LOGO及其他一切圖形和文字宣傳標志、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等,長沙公司支付北京美容美體公司品牌使用費5萬元;合同到期后,長沙公司可以續約,需繳納商標使用費每年3萬元。合同還約定,本協議解除后,長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繼續使用“京都××”商標及其他圖形、文字宣傳標志。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但長沙公司仍在繼續經營,且在經營場所和宣傳廣告上繼續使用北京美容美體公司持有的“京都××”商標及其他宣傳標志。北京美容美體公司與長沙公司交涉未果,將長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長沙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若干萬元。
此類糾紛多發生在特許經營合同解除之后,在特許經營行業內較為常見。究其根源,是因為很多加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后,仍繼續從事與特許人相同的行業,或者繼續經營其原有店面,但因為已經對經營管理本身駕輕就熟,自認為不再需要特許人的經營指導,因此不愿意再支付特許人經營資源的使用費用,從而產生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現象。
這種現象對特許人公司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因為加盟商已經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公司無法對加盟商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但普通消費者又對此不甚了解,此時,若加盟商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其他問題,將會影響到總公司的聲譽。其次,公司在某范圍內一般只會設立一家加盟店,如果合同到期后該加盟店仍在使用公司的商標等標志,無疑會使潛在的加盟商誤以為在該地區已經存在加盟店,從而放棄自己的投資經營計劃,從而影響到公司正常的招商計劃。
企業應當如何防范此類現象的發生呢?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
一、從法律上完善自身的特許經營資源
所謂特許經營資源,除了專指企業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外,還包括企業的獨特的裝修方案、經營方式、管理模式等,甚至還包括企業獨特的制作設備、用品外觀、廣告用語等。這些經營資源凝聚了特許人的汗水和智慧,是特許人賴以生存并發展壯大的核心價值所在,必須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對于以上經營資源,企業可以考慮通過申請注冊商標、著作權登記、申請專利(包括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發明)等方式,構筑起一道知識產權的“防火墻”,使其他任何個人和企業不敢越雷池半步,一旦發現侵權現象,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完善自己的特許經營合同
企業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合同終止后,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終止使用的辦法和措施做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約定。同時,在合同中加入“不競爭”條款,即約定被特許人(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一定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得從事與本合同相關的業務。
不競爭與競業禁止頗為相似,但前者強調的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而后者主體指的是公司與其員工之間。被特許人在與特許人簽訂合同后,其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大量地接觸、學習并掌握特許人和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商業秘密,并從營業中獲得經濟利益。而這種商業秘密的獲取是不可恢復的,也是特許人無法掌控的,在雙方的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后,被特許人自然希望能夠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繼續創造價值。因此,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合同中約定不競爭條款,可以防止被特許人利用從特許人處獲得的商業秘密繼續謀利,同時也防止為自己造就競爭對手,當然,如果被特許人想繼續經營,可以與特許人續簽合同,并支付相應的對價。
三、對特許合同終止后經營資源終止使用的情況進行核實檢查
如存在侵權情形,可通過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法律途徑救濟及時主張權利,維護特許人和特許經營體系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特許經營領域中,因為加盟商的流動性和不固定性,極易產生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事件。而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司法判例的貧乏,又容易導致類似案例的審判結果出現沖突。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企業要學會如何在特許經營領域保護自己的商號和商標權,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產權防護體系,搜集市場信息,密切關注市場動態,提升法律維權意識,必要時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加盟商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