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法立法工作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暫停后,目前發改委和亞行已經重新啟動了該法規的立法工作,其中亞行對特許經營立法(PPP)起草工作給予了40萬美元的技術援助。記者獲悉,這次立法參與人員更加多元化,專家成員包括中國、法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在內的5名專家,研究領域范圍涵蓋了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目前該小組已經完成第一階段的研討會和第二階段的起草文件流程。值得注意的是,和此前的立法起草文件不同,此次方案更注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比如,如何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解決社會資本難進入的問題,同時根據國際經驗,為PPP立法早日完成提供借鑒。
1、草案起草
“作為專家組成員,我們希望有這樣的法律出臺,但是一套法律出臺要經過各方的考證,目前發改委已經對之前出臺的管理辦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預計下一步就是要盡快完成《特許經營法》立法草案。”特許經營法立法研究某首席專家說。
作為方案的牽頭部門,去年5月,發改委首次發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法》),并公開征求意見,也是在這一年,我國掀起了推進PPP發展的浪潮,因此這部法律被認為是PPP領域最重要的法律,在學界甚至被稱為PPP立法。
此后,為支持法律的出臺,發改委和亞行展開工作,亞行專門組織了一些專家對方案進行討論,其中包括來自清華、上海等地的研究學者,但出乎意料的是,方案幾易其稿,最終并未落地。時任《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法》起草小組核心成員此前曾透露,國務院要求發改委法規司加快推進此次立法工作,并要求國務院法制辦主動介入這次立法工作。
“不過,各方對PPP的定義、適用范圍、機構設置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爭議,立法進展并不順利。”在此背景下,作為亞行支持PPP立法的硬性條件,發改委先行出臺了PPP管理辦法,以此為PPP立法積累經驗。2015年4月21日,考慮到當前促進民間投資、穩定經濟增長需求任務緊迫,按照急用先行原則,發改委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聯合起草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表示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通過公開競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此后,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領域在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也首次被允許開展特許經營。“在PPP推進工作上,我們希望能夠出臺法律,但我們也清楚一套法律出臺周期比較長,程序比較多,在這樣的背景下,專家可以參考已經出臺的管理辦法內容,聽取市場意見為立法工作提供經驗。”亞行相關人士說。
資料顯示,對于特許經營的運用我國早在30年前就有涉及。從最早的廣東沙角B電廠,到人們所熟知的“鳥巢”、北京地鐵4號線、14號線和16號線項目以及最近十余年來全國各地市政領域的污水、垃圾處理等項目,都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
2、實操難題
雖然起步較早,但法律法規的制度建設卻遠落后于國際水平。從去年開始,亞行和發改委的緊密合作,也為立法提供了更多的資金支持,在各種政策支持下,PPP立法迫在眉睫。
不論是管理辦法,還是PPP立法,解決社會資本的參與問題都是PPP推進工作不可避免的一個話題。這一點對參與的專家來說感同身受。
他認為,PPP的興起為社會資本提供了更多的參與機會,如何撬動這些資本為PPP服務是一個重要內容。在這次立法工作中,我們希望能多一些實際操作中的指南。“對于我來說,優勢就是PPP操作經驗,從最開始的水務、垃圾處理等PPP項目參與經驗,到后來基礎設施建設PPP的咨詢,我們要把實踐中遇到的問 題和國際接軌,為PPP立法提供一些操作性更強的意見。”這也是亞行和發改委在今年重啟特許經營法立法工作的一個原因。
6月9日,發改委法規司與亞洲開發銀行舉辦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國際研討會。包括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以及聯合國、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 行等國際組織的近10位專家學者,介紹了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特許經營立法經驗,并與國內專家就立法重點解決的問題、特許經營范圍和方式等進行討論。發改委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此次研討會,有助于深化我們對國際特許經營立法的認識,為推進中國特許經營立法提供了國際經驗借鑒。
一直以來,在資金需求量大、周期長、回報率低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如何能真正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資本參與,一直是外界關注的焦點。這在管理辦法中也有體現。
上述《辦法》指出,PPP推進要總結國內外制度建設和實踐經驗,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體制機制,引導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深入開展,撬動社會投資,激發社會和民間投資活力。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指出,要允許地方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拓寬融資渠道,提高城市基礎設施承載能力。
專家認為,對社會資本來說,與政府合作的不確定性是參與特許經營的最大阻礙。“在許多領域中,政府既扮演裁判員, 又扮演運動員 ,這讓很多社會資本擔憂在參與特許經營過程中無法獲得相應的地位和利益。我們希望通過法律的完善能解決社會資本和政府之間的契約精神,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