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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加盟(商業特許經營)法律風險管理
時間:[2015-11-27]????來 源:互聯網???? 作 者:互聯網??點擊:

“以少量的投資獲取高額的回報,公司提供最高端的品牌,最先進的經營理念,40余位專家進行培訓……”最近幾年,上述類似加盟廣告充斥著電視、報紙和互聯網,商業特許經營發展得紅紅火火。但是在商業特許經營行業迅猛發展的同時,由于行業經營的不規范,亦導致特許經營民事糾紛時有發生,更有不法分子利用特許經營的幌子實施詐騙行為,另人防不勝防。
 

一、什么是商業特許經營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即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因此,特許經營有下列特點:1、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是企業,而且必須擁有一定的經營資源;2、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必須簽訂特許經營合同;3、特許經營合同中需約定特許人將一定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在合同約定的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活動。因此,簡單的說,特許經營就是“復制成功,克隆財富。”
 

二、特許經營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1、特許人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條件,如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或者未在商務部履行備案手續。

律師分析:上述情況并不必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無效,而是行政管理部門基于管理的需要而做的規定。2店1年以及備案的規定為的是保證特許人能夠擁有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減少欺詐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進而更有利于加盟后創業的成功。
 

2、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了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但實際情況是該商標并未注冊,或者僅僅是申請注冊階段。

S先生加盟了一家餐飲公司,后在履約過程中發現,該餐飲公司授權其使用的商標并不是注冊商標,S先生認為餐飲公司已經構成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遂將餐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約定授權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因此對于該部分違約請求不予支持,但是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繼續合作的基礎已經喪失,日后合同的履行存在現實困難,故支持了S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

律師分析: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的經營資源包括注冊商標,但并不意味著一定是注冊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關鍵看雙方當事人合同中的約定。
 

3、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名稱多樣,比如“代理合同”、“經銷合作協議”、“銷售經營合同”等。

Z先生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XX品牌代理合作銷售協議書》,交納加盟費后發現,商貿公司在簽約前沒有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披露相關經營信息,因此Z先生將該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而商貿公司答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而是普通的銷售代理合同,故不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公司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法院審理后認為,協議書核心內容是商貿公司將其擁有的XX品牌資源許可給Z先生使用,Z先生在商貿公司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經營。因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律師分析:特許經營合同是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礎,而是否為特許經營合同,判斷依據是看合同中有無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是否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經營。未約定經營資源的許可,而僅僅是簡單從事業務培訓的屬于技術服務合同范疇,僅約定供銷貨物的則屬于貨物銷售合同。
 

4、被特許人認為特許人宣傳不實,存在欺詐行為。如商標為非注冊商標、虛構產品來源于國外、虛構企業成長歷史、虛構企業與知名企業之間的關系等等。

L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XX品牌市級代理加盟合同》,后來L先生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簽約時做了諸多虛假陳述,比如“該公司實力雄厚”、“與世界知名的迪士尼、史努比等國際品牌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每年研發3000余種產品,在全球設有北京、上海、廣州、日本4個全資子公司”,“有管理人員百余人”,“在全國有60家加盟店,店店盈利良好”等。因此L先生認為該公司在合同簽定過程中的虛假陳述屬欺詐誘導。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在加盟手冊中對其規模、研發等方面作出了大量不實的陳述,這些陳述足以使得L先生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與該公司簽訂加盟合同。相關的虛假陳述,構成了欺詐行為。故最終法院撤銷了雙方之間簽訂的加盟合同。

律師分析:誠實信用既是商業經營的要求亦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特許經營亦需要誠信經營。為了防范不誠信經營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對欺詐行為進行了規定,即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該規定可以視為一種事后的規制。同時,國家商務部還出臺了《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披露的十一個方面共計27項信息,旨在事前規范行業,預防欺詐行為發生。
 

5、特許人因存在供貨問題(如沒有供貨、遲延供貨、供貨不合格)、培訓問題、資質問題等構成根本違約。

在某公司起訴Z先生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支付加盟款項案件中,Z先生提出反訴認為,該公司提供的保健產品生產批準文號和衛生批準文號均是虛假,且未經相關行政部門批準生產、銷售,屬于非法產品,因此認為該公司根本違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產品需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對于設備和產品開展的經營,必然使得使用設備和使用產品的消費者對設備和產品的合法性產生懷疑,從而在實質上影響到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根本違約。

律師分析:對于根本違約,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存在違約行為,并且該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包括無法繼續經營等。
 

三、律師風險建議:

1、具有良好的加盟心態。要清醒地認識到從事商業經營必然會伴有相應的商業風險,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亦不例外。同時要對商業廣告和宣傳保持理性,一定不要被廣告中天花亂墜的宣傳尤其是所謂的高回報、高利潤等字眼沖昏頭腦。

2、加盟前檢驗特許人是否預備一定的經營資源。首先是直接去特許人的直營店實地考察其經營狀況、客戶狀況和產品銷售情況;其次,按照《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特許人披露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如備案情況、注冊資本額情況等)、所擁有的特許資源信息(比如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管理模式等)、相關費用(如特許經營費的標準和返還條件等)情況、持續提供服務情況等;第三,如果特許人在宣傳中列舉了其他加盟商的成功案例時,則盡可能與其他加盟商取得聯系,考察是否屬實,以及加盟狀況等。

3、口頭承諾并無保證,落實到合同中方有保險。為了得到被特許人的加盟,特許人可能會采用夸大利潤率、產品質量、培訓水平等手段或者是許諾免除首批貨款等方式作為吸引,對于特許人做出的任何承諾,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一定要將其寫入合同條款,防止特許人“事后不認帳”。否則一旦雙方據此發生糾紛,卻無合同證明雙方有過相關約定,則違約無法構成,相關利益亦無法得到保護。

4、防止特許人打著特許經營的旗號而不特許。特許經營的實質特點就是經營資源、統一模式。因此,無論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的合同雙方冠以何種名稱,既然被特許人是沖著加盟而來,那就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使用的經營資源和模式,而且對于該方面的約定要細致清晰,最好不要簡單采用“經營模式”或者“經營資源”的模糊概念,而采取列舉的方式。比如商標,是否是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是多少;專利的話,專利號是多少,是否已經獲得;具體的經營模式的內容及相關配套軟硬件等;如果是培訓,培訓人次或者課時是多少等等。

另外,實踐中經常發生被特許人實地考察時,展示的產品性價比非常高,而加盟后提供的貨物則與實地考察時相去甚遠。因此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時,產品的質量亦需要進行詳細約定。

5、每次匯款保留查詢記錄,同時收貨單據等保留完整,以備萬一發生糾紛時之需。因為一旦發生糾紛甚至訴至法院,上述單據將成為被特許人依約履行義務的證據,同時如果合同被依法撤銷或解除的話,亦能成為要求對方返還或賠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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