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的未來學家奈斯比特曾斷言:“特許經營將成為21世紀主導商業模式”。這一斷言是否準確暫且按下不論,但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普遍受到歡迎的商業模式,在現下的中國經濟中確實已經有了大量的實踐和發展,最常見的莫過于“肯德基”、“麥當勞”、“真功夫”等餐飲品牌。
不過,特許經營模式的廣泛推廣與應用也反饋出不少問題,這一模式的高效創利能力和低成本的可復制性,往往會促使特許方不斷地向“合法但欠缺商業道德的領域”靠攏,乃至于最終跨越商業道德底線,行違法之實!
以“奶茶業”為例,據稱特許方在同一區域以不同商標進行特許經營的行為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簡而言之,比如A公司在X市授權B公司獨家經營D品牌,在獨家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顯然A公司無法再通過D品牌加盟的方式賺取品牌許可費。那么,減少獨家特許經營期限限制的變通方式便是新注冊一個E品牌,在X市進行特許經營。鑒于特許方本身自有的服務體系、推廣體系、設備等,換品牌特許經營簡直信手拈來,水到渠成。而這種方式到了一定程度,往往便會出現如本文標題所示的情況:以非注冊商標特許第三方經營。
那么,問題來了,非注冊商標到底能否作為特許方的經營性資源?進而,以非注冊商標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效力如何?而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以非注冊商標抗辯合同無效者比比皆是。
要回答前述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什么是“特許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由于前述條文,對“特許經營”的經營資源采用了開放性的列舉方式,這便直接導致了前述爭議的產生。律先生在此淺談一下個人看法,以拋磚引玉:
律先生以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非注冊商標”作為特許方的經營資源并無阻礙:首先,從商標法意義而言,“未注冊商標”也是商標法所保護的一種商標形式。其次,從《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而言,該條例第三條并未明文禁止“非注冊商標”作為特許方的經營資源。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當非注冊商標約定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的時候,該特許經營合同并不因此無效。這一觀點,也與當前法院的司法態度所一致。
但是,“非注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的許可標的,被許可方應當抱有更高的謹慎注意。首先,“非注冊商標”不具有商標專用權,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難以禁止他人使用被許可的商標,被許可方對于特許經營模式高回報的期待能否實現需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其次,“非注冊商標”由于不經過注冊,很難判斷其商標是否侵犯第三方權益,在使用的過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權益;最后,“非注冊商標”幾乎可稱之為“零成本”,容易被有心之人利用以實施詐騙。
此外,雖然從當前的司法態度來看,“非注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合同的標的并不會當然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這絕非意味著特許方就此可高枕無憂。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條例規定的信息,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特許方未在特許經營合同的簽訂中未明確告知該商標是“非注冊商標”影響到被許可方的經營,則作為被許可方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而特許方在商標標識上的某些不規范行為,也會加劇被許可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風險,比如在“非注冊商標”上打上“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