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連鎖經營作為一種新的經營方式越來越受到中小投資者的歡迎。但是也正因為這樣,一些不良商家打著連鎖招商的幌子,故意設置合同陷阱,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私自轉讓吃了大虧
家住某省城東郊的徐先生想投資開一個干洗店,經過市場調查,看準了某某品牌,想加盟成為該品牌連鎖店,但又苦于不知道怎么辦理手續。正巧去年9月份,從朋友處得知,位于某處的王某經營的該品牌干洗連鎖店準備轉讓,雙方一拍即合,很快簽訂了“轉讓協議”,徐先生將8萬余元的轉讓款付給了對方,經過精心裝修,10月中旬開門營業。誰知營業還沒幾天,該連鎖店就被該品牌的所有人———“濟南某某干洗管理有限公司”舉報到工商部門,稱徐先生經營的干洗連鎖店未經其授權,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工商部門予以查處。經工商執法人員查實,徐先生經營的干洗連鎖店確實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授權,徐先生私下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因為“濟南某某干洗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加盟合同中明確規定:“未經該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加盟店對外轉讓,否則視為侵權”。而這份合同的內容王某并未告知徐先生,徐先生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后,再去找王某時,卻怎么也聯系不上了。直到這時徐先生才明白自己被王某忽悠了,而且忽悠的不輕快,沒辦法只得接受了處罰。
格式合同有苦難言
無獨有偶,濟南的吳女士去年11月份根據報紙上的招商廣告,按照濟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雙方簽訂了加盟協議。協議規定:吳女士繳納6000元加盟費,在合同期內每次累計進貨量達到10000元,該公司返還給吳女士加盟費1000元,直至加盟費全部返完為止。吳女士交費后,以加盟的形式開了一家“某某兒童用品專賣店”。但經營了將近一年后,吳女士發現經營情況并不理想,想終止與濟南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加盟協議。當吳女士拿著進貨單據找到該公司要求按協議返還約定的部分加盟費時,該公司不僅不返還,反而指責她違約在先。吳女士又仔細看了合同,發現有這么一條“協議簽訂日起如果乙方(指吳女士)連續三個月沒有補進貨物,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協議”。吳女士仔細回想,由于該公司提供的貨物銷路不好,自己最近確實連續三個月沒有再補進貨物。當吳女士提出合同是該公司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有失公平時,該公司卻拿出了協議中的確認事項條款,該條款明確寫著:“甲、乙雙方都一致同意并理解以下確認事項:本合同所有條款是經雙方充分協商并共同確認的內容,并非任何一方制定的格式條款。”這下吳女士徹底明白了,自己陷入了對方設置的連環套,但不管怎么說,合同都對自己不利。
工商人員提醒準備開加盟店的投資者,事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查,盡量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的連鎖品牌,在簽訂合同時不要輕信和盲從對方的宣傳。特別是對于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和確認事項,有條件的應到有關部門進行合同仲裁或找業內人士幫助對合同條款進行修訂,以免陷入對方暗設的合同陷阱。(李岳方)
來源: 超市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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