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底,陳先生與上海HQ公司達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陳先生擬在T市開設“HY”早餐加盟店。
2006年1月,上海HQ公司與陳先生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特許經營合同》。在開業后的一年中,陳先生覺得加盟店利潤不高,收回投資成本太慢,投資回報與他的期望值相差太遠。故陳先生向上海HQ公司提出了終止《特許經營合同》的要求。上海
HQ公司認為無論是在加盟店開業前還是開業后,上海HQ公司均給予陳先生強有力的支持,公司同樣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只有陳先生完全履行為期三年的《特許合同》,上海HQ公司才能實現利潤。因此上海HQ公司堅持要求陳先生按約定履行合同。雙方多次協商未有結果。
2007年9月,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海HQ公司不具備特許人資格為由要求法院認定雙方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在訴訟過程中,陳先生認為上海HQ公司沒有向他轉讓“HY”注冊商標,上海HQ公司沒有可供傳授的經營管理訣竅。因此,上海HQ公司不具備特許人資格。
法庭認為,陳先生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HY”注冊商標,因此,陳先生已獲得了《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實際利益。上海HQ公司未向陳先生轉讓“HY”注冊商標這一行為正是特許經營區別于注冊商標轉讓的特征之一,它既未對陳先生的經營造成任何損失又沒有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陳先生在接受上海HQ公司提供的店面選址、店招設計、店內裝潢風格的確定、食品制作工藝的培訓、標準化服務的培訓等服務的過程,實際就是接受上海HQ公司向他傳授經營管理訣竅的過程。因此,法庭最終認定陳先生關于上海HQ公司不具備特許人資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了陳先生要求確認《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請求。
王小咪律師解析:
本案中,陳先生與上海HQ公司爭議的焦點在于上海HQ公司的特許人身份。是不是任何企業都可以成為特許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時下多數企業確實是在開展特許經營,推介優質項目,吸引投資者加盟。但也有少數企業魚目混珠,假借“特許經營之名”達到其不法目的的。
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是有特定的概念和資格條件的。
特許人,在實踐中又稱盟主、總部,是指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將自己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的企業。
特許經營中的被特許人往往都缺乏必要的從商經驗,因此,特許人的綜合實力對于被特許人經營的成功與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管理條例》中規定了特許人應當具備的3個條件:
1、特許人必須是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2、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3、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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