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貸款購車后,玩起了“人間蒸發”,至今未歸還一分錢貸款;開發公司為解決建設資金不足,竟與公司員工假買房,從銀行騙取了按揭貸款,套取銀行資金;家長輕信出國中介的承諾,將孩子送到異國他鄉求學,到頭來竟然被迫輾轉回國……類似的社會信用缺失的活生生的事件越來越多。昨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去年南京的十大“不誠信”案件。法院同時希望通過媒體呼吁市民要增強防范意識和證據意識,共同實現“建信用南京城,做誠信南京人”。本報記者就此調查采訪時也發現,當前社會信用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案例一:百余加盟商被“樣板店”蒙騙
南京某飾品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冊資本1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國多家報紙及該公司網站等媒體發布招募連鎖加盟店的廣告。該公司在廣告及宣傳資料中稱,其招募的“XX飾品連鎖項目”加盟店具有“絕低價格量販式”、“無條件退貨”、“超大利潤空間”,對加盟店的投資回報、利潤空間等進行了虛假宣傳。該公司成立不到一個月,就在南京市發展了一家加盟店,該加盟店的店長系李某。該公司為了將該加盟店樹為“樣板店”,給予了該店免收加盟費、進貨價低10%、返還裝潢費10000元等優惠條件,并按照接待參觀者的多少給予該店一定的補償。該公司將一些想要了解連鎖加盟店經營實績并有加盟意向的人,安排到該“樣板店”參觀,并要該店按照該公司的接待要求向參觀者宣傳,即要求該店按照該公司所發的“參觀專賣店時需要配合的有關問題”上的內容和要求向參觀者作夸大宣傳。
市民程某看到該公司發布的廣告信息,參觀了李某的“樣板店”后,于2003年2月28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書,并交納了32000元的加盟費,投入了13205元的裝修費用。連鎖店開業后,程某按照合同要求該公司提供“XX飾品”,由于該公司提供的“XX飾品”并非“絕低價格量販式”,也未能做到“無條件退貨”,經營也無“超大利潤空間”,致使程某的連鎖店無法繼續經營,為此造成程某訂貨備用金損失800余元,經營損失8000余元。
法官點評: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該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沒有向被特許人程某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資料,且通過廣告、宣傳資料的不實宣傳,以及利用“樣板店”對實際經營業績進行虛假宣傳,致使程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此做法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公司這一行為構成欺詐。法院遂判令撤銷程某與該公司的加盟合同書,返還程某的加盟費及訂貨備用金等,以及賠償程某的裝修費及經營損失。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案例二:輕信中介出國留學遭遇噩夢
東南亞某國一大學,委托該國教育中心招收中國學員,南京市一教育中介機構未核實信息,就與之合作,將幾名學生送往該國學習。可南京學生到國外后,卻因這所大學無權招收留學生而滯留國外,進退兩難?;貒?,學生將該中介機構告到法院。
1999年,東南亞某國的瑪拉學院,以愛爾蘭都伯林學院在其學院內開設ACCA課程為由,委托該國一教育中心在中國招收ACCA學員。2000年,這家教育中心又與南京一家海外教育服務中心簽訂代理協議,委托其在南京招收學員。23歲的劉芳交了5000元服務費后,該機構為劉芳辦妥赴該國入境簽證。當年10月,劉芳獲得留學簽證,成為瑪拉學院學生,開始學習英語課程。
原以為能順利完成學業,哪料風波突起。2001年6月,該校董事局認為招收國外學生違反學校辦學宗旨,要求終止接受任何外國學生,并撤出已招收的留學生。此后,劉芳只能在瑪拉學院旁聽,直至2002年黯然回國。劉芳回國后,就將南京這家教育中介機構告到法院,索賠15萬元。據調查,該機構在給劉芳辦理留學事宜時,尚未獲得留學中介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該中介機構未經我國駐該東南亞國家使館對這所學校資質的認證,判決這家中介機構退還劉芳5000元服務費,另賠償9000余元損失。該中介因不服判決,去年上訴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其上訴。
法官點評:市中級法院民二庭一辦案法官表示,此案屬于居間合同糾紛。劉芳未能在國外完成學業,中介當然存在過錯。此外,留學中介是特許行業,中介機構有提供真實留學信息的義務。劉芳向該機構支付報酬,是為獲得真實信息,實現其在瑪拉學院學習ACCA課程的目的。但該中介僅憑網上下載的留學信息,及東南亞某國教育中心提供的材料,并未審核瑪拉學院是否有權招收外國留學生。為此,該中介損害劉芳的利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調查:失信案比例占總發案數七成
記者調查采訪發現,當前社會信用缺失案件分布面十分的廣。社會信用缺失案件在南京市各基層法院同期受理的民商事糾紛中所占比例都在三分之一以上,而在白下區和六合區更高達80%與96%,表明信用缺失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嚴重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據南京市中院民庭的一位庭長介紹,誠信缺失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從案件類型看,主要集中在拖欠銀行貸款、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合同違約及借改制逃廢債務等方面,尤以合同違約與拖欠銀行貸款最為普遍。另外,企業失信情況嚴重,個人、企業、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的情況,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失信情況尤為嚴重,在總發案數中占到77%。
在南京法院受理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中顯示,種種的失信行為主要表現為:1.個人車貸案件。2004年比上年增長了150%多,則攀升到407件。因為車輛與個人都具有很大的流動性,而銀行放貸時,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了解不足,草率發放貸款,最終人與車均不見蹤影。如趙某從某銀行貸款購車后,即將車輛開至甘肅某地充抵其所欠的他人債務,至今未歸還一分錢貸款。2.合同欺詐。如某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國多家報紙及網站等媒體上發布招募連鎖加盟店的廣告,誘使他人上鉤,導致了百余加盟商上當受騙。3.假冒偽劣產品問題。全國每年由于產品質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種損失達2000億元。如冠生園公司為自己急功近利、不講誠信的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4.借企業改制、破產逃廢債務。有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采取“金蟬脫殼”的方法,由名存實亡的空殼企業承擔,自己卻全身而退。5.大量拖欠銀行貸款。如某開發公司為解決建設資金不足,與其公司員工及其親屬虛構多份購房合同,把房價定的奇高無比,再到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套取銀行資金。又如某信用合作社訴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中,兩被告利用各種借口長期拖欠貸款不還,信用社的信貸科長上門催款竟然還被毆打。6.濫用公司法人人格。7.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如某廣告公司訴某保健品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中,主審法官與書記員多次通知被告保健品公司前來領取訴狀、證據、傳票等材料,該公司諸多推托,遲遲不來。
應對:法院審判制裁欺詐弘揚誠信
法院作為最后的一道防線,其審判工作十分重要。南京市法院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不誠信案件中,能否有效保全到相關資產往往是解決糾紛的關鍵所在。法院為此專門成立了保全組負責訴訟保全工作,建立訴訟保全快速通道。情況緊急的,經當事人申請,收案后4小時內必須采取保全措施。正確適用證據規則,制裁失信行為。在案件審理中如何明辨是非,重點在于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查核實與判斷。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弘揚誠信理念,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法院提出司法建議,規范市場運行。對審判中發現的各種破壞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法院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對市場運行的監督管理,此舉得到了省政法委孫安華書記的充分肯定。
據悉,除此之外,法院還提出引導與規范社會信用建設的構想,與有關部門合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開展誠信教育,培育信用文化,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氛圍。另外,法院想通過新聞媒體呼吁大家在日常經濟交往中要增強防范意識和證據意識,保存好經濟交往中的各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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