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我國的法律是明文規定禁止惡意搶注商標的,因為這違反了城市守信的原則。有一些加盟商看重了某品牌的知名度,惡意搶注商標的所有權。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加盟商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加盟商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三、惡意搶注商標法律適用
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說明。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第二款保護馳名的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注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我國境內是否馳名。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程度以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聯想為基本原則。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獨創性、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
(二)《商標法》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的適用要件
1、被申請人是申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條源自《巴黎公約》六條之七。對于本條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種不同的認識: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包括經銷商在內的商業代理人。我委考慮本條立法宗旨、國際慣例,堅持第三種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達成共識。
2、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被申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
(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禁止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適用要件
1、申請人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國的使用;形式上要與主張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對象上須是在主張權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質上是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
有一定影響的判定: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范圍;宣傳時間、方式、程度、地理范圍。
2、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
3、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加盟商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的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商標也是一個公司的合法財產,有一些加盟商惡意搶注商標的時候我們應該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