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化名)和妻子在成都錦江區開了一家冒菜店,2017年和馮漢(化名)簽訂了一份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授權馮漢可以使用劉華冒菜店的品牌開店,劉華提供相關注冊商標、標識、技術等支持。為此,馮漢支付了2萬元特許經營加盟費。
但隨后,馮漢得知劉華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特許人資格,而且劉華沒有提供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要求退款無果后,馮漢將劉華訴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錦江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案涉合同無效。
冒菜店老板收取加盟費
授權他人使用自家品牌開店
2017年10月9日,馮漢與劉華簽訂了《某冒菜特許加盟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劉華授權馮漢以某品牌開設冒菜店,劉華提供工商局注冊商標、標識給馮漢使用,使用菜品專有技術、經營管理資料,且由劉華為馮漢從技術、經營管理、營銷策劃等方面提供支持、幫助和指導。
為此馮漢支付給劉華的妻子20000元特許經營加盟費,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止。合同簽訂后,馮漢得知劉華作為自然人,無注冊商標、不具備特許人資格,同時,馮漢也認為劉華沒有提供該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馮漢要求劉華退款無果,一紙訴狀將劉華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特許人必須是企業 自然人不具備特許經營活動資格
成都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特許加盟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但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劉華個人作為特許人許可他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違反了行政法規規定,因此涉案加盟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法院認為,該案中,因馮漢沒有找到合適的加盟店鋪,雙方之間的加盟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最終,法院判決劉華返還其收取的加盟費20000元。
“我國對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與普通經營不同的是法律對商業特許經營中的特許人有明確的市場準入限制,要求特許人必須是企業,所以合同雙方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核準特許人的法人身份、注冊商標、企業標志、技術、專利等相關信息,自然人因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特許人應為企業主體的要求,不具備特許經營活動資格。因此,該案中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屬無效,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不能返還,應折價補償。”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此外,法官表示,對于自然人來說,如果想授權他人加盟,需要注冊公司,再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注冊了商標,那么相應的品牌就能被《商標法》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