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幾種不同定義
時間:[2013-12-10]????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特許經營是一種市場營銷方法,它以其投資風險小而深受企業和個人的歡迎。下面是一些權威機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并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此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并迫使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條款之內。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定義
第一種: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特許經營的受許人出售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要求達到特許經營特許人規定的質量標準(指受許人按照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廣告或其他商業象征經營商業)或出售標明特許人標記的產品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對受許人企業的經營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或給予有效的協助;
3、在業務開始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第二種:也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受許人出售由特許人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人供應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為受許人找到開立賬戶的銀行或為受許人找到自動售貨機、貨物陳列架的地點或位置,或向受許人介紹能夠辦妥上述兩件事的人員;
3、在業務開始后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馬來西亞特許經營協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間,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協議,據此,
(a)特許者授予受許者在特許者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特許者確定的特許經營體系開展經營的權利;
(b)特許者授予受許者使用特許者所擁有的或與其有關的標識、商業秘密、機密信息資料或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特許者作為任何知識產權的登記使用者或經他人許可的使用者,將其擁有的該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授予受許者;
(c)特許者有權在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內,按照特許經營體系的要求保持對受許者業務活動的管理;
(d)特許者有義務協助受許人開展經營,包括提供資料、服務、培訓以及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支持;
(e)特許者可要求受許者支付一定費用或用其它形式對價,作為對授予權利的回報;
(f)受許者獨立于特許者開展經營。受許者與特許者之間的關系在任何時候不應視為合伙、服務契約或代理關系。
國內貿易部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并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此項權利--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并迫使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條款之內。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定義
第一種: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特許經營的受許人出售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要求達到特許經營特許人規定的質量標準(指受許人按照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廣告或其他商業象征經營商業)或出售標明特許人標記的產品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對受許人企業的經營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或給予有效的協助;
3、在業務開始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第二種:也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受許人出售由特許人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人供應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為受許人找到開立賬戶的銀行或為受許人找到自動售貨機、貨物陳列架的地點或位置,或向受許人介紹能夠辦妥上述兩件事的人員;
3、在業務開始后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馬來西亞特許經營協會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之間,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協議,據此,
(a)特許者授予受許者在特許者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特許者確定的特許經營體系開展經營的權利;
(b)特許者授予受許者使用特許者所擁有的或與其有關的標識、商業秘密、機密信息資料或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特許者作為任何知識產權的登記使用者或經他人許可的使用者,將其擁有的該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授予受許者;
(c)特許者有權在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內,按照特許經營體系的要求保持對受許者業務活動的管理;
(d)特許者有義務協助受許人開展經營,包括提供資料、服務、培訓以及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支持;
(e)特許者可要求受許者支付一定費用或用其它形式對價,作為對授予權利的回報;
(f)受許者獨立于特許者開展經營。受許者與特許者之間的關系在任何時候不應視為合伙、服務契約或代理關系。
國內貿易部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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