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點:
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形成了招募體系、加盟商管理體系、培訓體系、支持體系、監督管理體系、視覺形象體系、特許經營組合推廣體系等七大必備體系。
2、形式:
單店特許――是指特許人(盟主)將自己成功的單店經營模式許可給某一個受許人(加盟商)(稱為單店加盟商)來經營。
區域特許――由特許人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該受許人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經營點,從事經營活動。區域特許經營模式又分為兩類:區域直接特許經營模式和區域復合特許經營模式
3、特許權授類型
一般特許經營。
這是最常見的形式,特許人向受許人授予產品、商標、店名、經營模式等特許權,受許人使用這些特許權進行經營,并為此支付一定的費用。
委托特許經營。特許人把自己的產品、商標、店名、經營模式等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代表特許人向其所負責地區內的加盟申請者授予特許權,(或特許人授權代理人代表特許人在其所負責地區內為其招募受許人),并為受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代理人自己并不直接經營,而是采取轉嫁他人的方式開發和經營。跨國特許經營往往采取這種方式。
發展特許經營。這是指受許人在向特許人購買了特許經營權的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內再建若干家分部的特許權。受許人有了這個權力,一旦事業發展順利,就可以在該地區內,根據本部經營發展的需要再建若干家分部,而不必向特許人重新申請。
復合特許經營。這是指特許人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占特許權授予受許人,受許人在該地區內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再次授權給下一個受許人經營特許業務。即該受許人既是受許人身份,同時又是這一區域內的特許人身份。受許人支付給特許人的特許費一般根據區域內的常住人口數量確定,若他再將特許權轉讓給他人,那么,原先該受許人從他人手中收取的加盟費和權益金須按一定比例上交給特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