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許多人懷揣著創業夢想,在面對網絡、電視、報紙上林林總總的加盟商機時,往往容易被誘人的宣傳廣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數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發現欺詐行為后,不得已選擇走入司法程序,而維權效果卻不甚理想?,F選取四個有關合同撤銷權的典型案例,希望為廣大創業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議和提示。
案例一∶正確區分“欺詐”與“違約”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網站上發現了一個童裝品牌,該公司宣稱自己經營的童裝品牌采用韓版面料,款式新穎,質優價廉,且向經銷商供貨的價格在5元至60元之間。正處于創業初期的袁先生頗為心動,于是簽訂合同并進貨。但收到貨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為衣服品牌、材質以及價格均與童裝公司所承諾的大相徑庭。袁先生認為童裝公司構成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童裝公司退還已收貨款。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解讀∶
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屬于欺詐,即雙方關于貨物價格、款式、品牌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響,關鍵看合同履行過程中,童裝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若童裝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而若童裝公司違約情節嚴重,構成根本違約行為的,那么袁先生可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此,在訴訟維權中,當事人需慎重選擇請求權基礎。
案例二∶撤銷權須及時在1年內行使
山東的趙先生為開設百變換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納了8萬元加盟費。A公司承諾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趙先生提供換面鞋工廠信息、直營店信息、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間趙先生曾多次進貨。合同簽訂后一年半,趙先生發現A公司并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的資質,繼而認為A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隱瞞重要信息,存在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A公司退還8萬元加盟費。該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作為商事主體,趙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審查。但是,趙先生在未了解相關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就與A公司簽訂了合同,且亦已實際履行。在這種情形下,趙先生若仍以特許人未提供相關信息為由主張自己并不知曉欺詐行為,則顯屬不當。因此,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合同之日應當為其知曉撤銷事由的時間點,而其起訴時已超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鑒于撤銷權已消滅,趙先生的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撤銷權可以自身行為放棄
山東的顧先生為銷售“超可愛”品牌的換面鞋,與B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稱擁有“超可愛”商標專有權。但簽訂合同后,顧先生發現B公司實際上并未申請注冊該商標。知曉此事后,顧先生與B公司多次交涉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由B公司贈送150雙鞋作為補償,并明確約定這是對之前所有問題的一個完整解決。后顧先生與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標虛假信息構成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