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特許經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調和劑
在西方國家,公共資產所有權是一個敏感話題,政府總想將其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在維護資產過程中遇到預算緊缺等問題時又不得已改變對所有權的態度,借助私人部門的力量。為使私人部門能參與維護并運營公共資產,規則制定者們設置了不同方式,特許經營(Concession)合同便是其一。由于公共部門不僅能保留資產所有權,且能在特許期滿后將經營權從私人部門手中收回,因而此類合同備受各國政府青睞。
PPP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
追溯PPP的起源,或許要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才能找到。據記載,早在1438年,法國貴族Luis de Bernam被授予一項河流的特許經營權,政府準許他向在萊茵河上運輸的貨物船只收費。雖然歐盟公共采購法中并未明確定義PPP概念,但這種模式通常被認作是存于公私部門間一種廣泛意義上的合作關系,能使傳統采購方式下由公共部門承擔的融資、建設等風險轉移到私人部門。
特許經營是PPP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當政府授予私人企業特許權時,也意味著其授予了私人實體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建筑、運營及維護項目等專有權利以及對公共項目進行投資的責任和義務。特許權獲得者需要在指定領域內完成項目全部交付任務,并從使用者手中按合同規定直接征收費用。
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權轉讓
特許經營模式中,除了公共與私人部門及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外,最終使用者也是模式中的重要部分。公私雙方在簽署特許權合同后,由私人部門負責向銀行貸款或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融資,同時按公共部門制定的績效標準施工并向其匯報。項目完工后,特許經營獲得者擁有一段時期的經營權,按合同規定向服務使用者收取一定費用,在經營期滿后,項目經營權重新轉移至公共部門。特許權合同有效期通常為25-30年。
與其他PPP模式一樣,特許經營項目中的關鍵風險都會轉移到私人部門。從本質上來說,公共部門從服務供給者搖身變為價格與服務質量的規范者,盡管公共部門在特許經營項目中的作用有限,只能在項目初始階段制定計劃、規范特許權合同條款中的價格與運營權轉讓期,或者為督促特許權獲得者按規執行而制定一系列績效標準或提供相應的懲罰,但即使處于特許期,公共部門仍為公共資產的所有者。
項目需要具備商業化屬性
由于私人部門承擔幾乎全部投資成本,這就意味著特許經營項目需要具備一定的商業化屬性,并且使用者愿意為使用過程買單。當然這其中并不排除公共部門在資本投資中通過補貼,如可行性缺口融資(VGF)等方式增加特許經營的商業化可行性。
通常特許經營項目需要在生命周期內明確定義范圍與需求,在同附近基礎設施對接時保持高效與簡便的特質,且具有一定經濟獨立性。此外,特許經營項目需要有與之對應的服務市場,使用過程能以最直接的方式衡量,如向通過的來往車輛征收費用等,同時特許經營獲得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需求。
在實踐中,特許經營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與服務兩大類,工程特許經營中,私人部門需要對諸如港口、停車場、收費公路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與維護;而在服務特許經營中,私人部門則需提供諸如能源、配水及垃圾處理等一般性經濟利益服務項目。
將競爭引入行業內部
特許經營的主要優勢在于,對于那些因政治因素無法由私人獲得所有權的特殊公共資產,政府可交由私人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維護并有效運營,用以償還私人建設中的投資并賺取一定回報。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招標可以將競爭引入行業內部,競爭同時會促使私人部門縮減成本,由于特許經營合同中有對價格上線的規定,競標者需要提供項目最低報價。此外,在特許經營中,公司間的競爭通常發生在投資承諾達成一致前,因此會為最優價格的產生創造更多空間。
當然,特許經營并非完美無缺,這類項目通常需要復雜的設計與管理系統,具體實施起來困難重重,而特許經營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覆蓋所有不確定事項,因此將一份長期合同鎖定在一個固定價格中是不切實際的,公私雙方很可能需要在項目進程中重新談判,這也為濫用談判創造了機會。同時,公共部門對于私人部門是否盡心維護設施或在合同期間承擔一些必要投資并無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