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經營是指流通領域行業中若干同業店鋪,以共同進貨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聯結起來,實現服務標準化、經營專業化、管理規范化,共享規模效益的一種現代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連鎖經營是通過一定紐帶,將眾多分散孤立的經營單位連結在一起,并按照一定的規則要求運作。它包括:
直營連鎖(或正規連鎖,簡稱RC),即總公司直接投資開設連鎖店
自愿連鎖(或自由連鎖,簡稱VC),即保留連鎖商單個資本所有權的聯合
加盟連鎖(簡稱FC),即以經營權的轉讓為核心的連鎖經營,也就是特許經營。特許經營又可稱為特許連鎖、合同連鎖、加盟連鎖、契約連鎖等
從國際連鎖業發展的經驗來看,當直營連鎖發展到一定規模,形成自身的品牌-全球品牌網-和管理模式后,都轉向以特許連鎖為主,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二)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以及自由連鎖的比較
1、產權構成不同。直營連鎖是指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集中管理,共同開展經營活動的高度組織化的零售企業。同一資本所有是區別直營連鎖店與其他經營形式的關鍵,也是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本質上的差別。
2、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者(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是獨立的,特許者無權進行干涉。被特許者需要對特許者授予的特許權和提供的服務以某種形式支付報酬。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同。直營連鎖經營的范圍一般僅限于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范圍則寬廣得多,在制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4、法律關系不同。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而直營連鎖不涉及這種合同(分店經理與總部的雇傭合同則另當別論),總部和分店之間的關系由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5、籌資方式不同。特許經營通過招募獨立的企業和個人擴張體系,特許者不僅需要吸引潛在的被特許者,還需選擇被特許者,并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和服務;通過直營連鎖擴大規模則要籌集足夠的資金,配備大批的管理人員。相比之下,特許經營利用他人資產擴大市場占有率,所需資金較少,而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特許經營與自由連鎖的比較。自由連鎖指的是,各連鎖公司的店鋪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各成員使用共同的店名,與總部訂立有采購、促銷、宣傳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開展經營活動。各成員可自由退出。自由連鎖經營中的成員店的經營自主權比特許經營加盟店多;特許經營加盟店在合同期內不能自由退出,自由連鎖店可以自由退出。
(三)特許經營與設立分公司的比較
分公司是總公司機體擴展的結果,企業所有權完全屬于總公司所有。因此建立分公司,總公司必須做直接的資本投資。如果分公司普遍建立,可想而知投資額將是驚人的,而且總公司要承擔投資所冒的風險。從分公司的經理到工人都是總公司的雇員。根據各國法律,公司對其雇員在工作期間所遭受的傷害或對第三人所犯有的侵權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雇員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雇傭思想,而且經常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總公司還要對分公司機構本身及其雇員進行各種保險以避免意外的損失。分公司的另一弊病是與當地客戶、消費者缺乏自然的聯系。……
然而采用特許經營方式卻與此不同。特許人和受許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受許人是其企業的所有人,特許人沒有責任和義務為其企業投資。因而他們沒有投資可能帶來的風險。雖然有時特許人幫助受許人籌措資金,也屬借貸性質或特許人只起中間人作用。受許人不但要自己投資建立企業。而且要對企業進行各種保險。他自當老板,自負盈虧,因此工作積極主動,工作效率高,工作時間長,有時每天工作14~16個小時。可是,受許人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許人分公司的作用。因為他們要受到特許人的監督、指導和控制,長期地專門推銷特許人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并且向特許人交納提成費。這樣當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制度建立起來以后,就有可能很快地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建立起自己產品或服務項目的一體化批發零售網,減少了許多設立分公司所帶來的弊病和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