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訴訟或者仲裁
協商調解方式是最不傷和氣的,如果能夠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雙方還有繼續合作的可能。但是,協商一致后,如果對方賴帳,協商的結果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訴訟方式的好處在于:糾紛解決的相對徹底,法院具有強制執行力,判決結果有保障。但是訴訟時間長,有的案子可能要經歷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不服再上訴等幾個來回,如此下來,幾年也就過去了。鑒于訴訟的周期長,我們現在為客戶制作合同時,一般都在合同中明確仲裁為爭議解決方式,以圖縮短糾紛的解決時間,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條款一般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在發生爭議時可以協商仲裁。但是在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情況下,就不能采取這種方式。
二、針對糾紛類型采取不同解決方式
作為律師,我當然希望有更多的受托客戶,打官司也好,進行仲裁也罷,我們有更多的事情可做。但是,我們并不鼓動客戶一有糾紛就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幫助客戶分析,采取哪一種方式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更有利于維護客戶的利益。
具體到采取哪種方式,可參照的因素很多,與糾紛的類型有關,與糾紛產生的過程有關,與企業的實際狀況有關,與糾紛產生的對象也有很大關系。
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采取協商調解方式為好。具體步驟是先發糾正通知進行協商整改,沒有效果的再發律師函,還沒有起到震懾作用的,就得考慮仲裁或訴訟解決了。一般而言,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多發生在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在此情況下,雙方之間還存有利益牽扯,除非雙方分歧特別大,無法再繼續合作,甚至可能反目成仇,若非如此,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還是和氣生財、協商解決爭議為好。但是在雙方解除合作關系后,遇有加盟者拖欠特許者相關費用,繼續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或標識;或者特許者不履行返還加盟者保證金義務時,雙方由此產生的糾紛,調解意義不大,一般都要通過訴訟來解決。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因其性質較合同糾紛嚴重,而且大多發生在特許者或者加盟者與第三方之間,從打擊侵權者或者不正當競爭者的力度出發,一般采取訴訟方式較好。究竟采取哪一種方式更適合,建議咨詢律師,他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