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加盟店是依協業與分業的原則,運用近代小型組織的連鎖店以實現加盟店的經營合理化,同時真正做到充分滿足消費者所要求的店鋪為基本理念。
第二條 目的
本規章是為指導XX加盟店組織活動,規定加盟店本部(以下簡稱本部)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與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條 組織
在XX企業公司內設置“XX加盟店本部”,并可設各種委員會,以籌謀業務的發展。
(一) 本部
本部要主持制訂加盟店組織維持發展的營運方式、制度、規約,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
(二) 加盟店店鋪所有者的加盟店,可在(“XX”商號所確保的)一定的商圈內,有獨占(或優先)經營的權利,但需要在所定的整個經營體制(和店鋪形態)下,遵從本規章,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三) 委員會
關于加盟店的營運咨詢,在本部設置營運委員會,由本部從加盟者中指名的委員構成,并遵從另行規定的委員會規則。
第四條 加盟資格
加盟店的加入資格如下:
(一) 不得與已加盟的主要商店的會員惡性競爭。
基準在XX m以上離間距離(或在人口每X萬人范圍內設一店鋪)為原則,至于有無競爭關系,則由本部認定。
(二) 要具有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鋪規模。
經營場所面積及售貨金額的最低標準規定:面積XX 平方米以上,每月營業額XX萬元以上。
(三) 不得加入與本部有實質上競爭關系的其他連鎖組織。
(四) 加盟者本身要選擇勝任的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五) 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誠實經營,并接受本部的經營指導及完全援助體制。
(六) 對于本規章要全面贊同,并全面參加本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七) 經常要堅持經營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第五條 加盟條件
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
(一) 使用“XX”的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所規定的招牌和標志;
(二) 加盟店應向本部繳納加盟金XX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
(三) 要接受本部所定的教育研修計劃;
(四) 與本部締結加盟契約,并于契約書上蓋章。
第六條 基本特權
加盟店在遵守本規章各條款時,即賦予如下的基本特權:
(一) 使用“XX”商號的商標經營店鋪和做廣告宣傳活動;
(二) 經銷本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三) 實行內外包裝的統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四) 接受經遴選的統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給,并使用訂貨手冊;
(五) 參加本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銷及其他的共同活動;
(六) 接受有關店鋪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并接受經營計劃的策定及直到;
(七) 參加本部的教育訓練和接受必要的情報。
第七條 確保加盟店的利益
為增進加盟店業績及確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獨有銷售技術。
第八條 商品計劃
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本部統一計劃并指導實施:
商品構成計劃、商品陳列計劃、毛利計劃、銷售促進計劃、廣告宣傳計劃、進貨補給計劃、其他關于店鋪管理的計劃。
第九條 商品供給
商品供給方法規定如下:
(一) 在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x%以上貨品要向本部進貨;
(二) 商品的供給,原則上由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送。
第十條 有關商品構成計劃內容如下,并提交“商品計劃委員會”統籌安排。
(一) 獨自開發共同商標的商品;
(二) 加盟店囤積庫存商品的調配周轉。
第十一條 支付貨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于次月5日以前匯送本部所指定的銀行,或將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條 退貨的處理
由本部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但有下列情況時,可換現品:
(一) 本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本部無過失,其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二) 本部擬訂銷售計劃指定商品的配額,在本部所承認一定期間內不能售出時,此時,也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三) 前項退貨商品貸款的支付,應依前條所定,每月結算。
第十三條 本部營運費用的分擔
加盟店對于本部的營運費用依下列方法分擔:
(一) 會費每月XX元;
(二) 每月向本部交進貨金額的x%。
第十四條 特定費用的分擔
除依前條負擔固定的營運費用外,加盟店依下列基準,逐項分擔下列特定費用:
(一) 共同廣告經費;
(二) 共同特賣經費;
(三) 各項活動經費;(四) 調查、教育經費;
(五) 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
(六) 其他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
第十五條 機密的保守
加盟店對于本組織的計劃、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作為重要機密保守,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一)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采購廠商、價格、進貨條件;
(二) 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是進貨、銷售、資金的計劃、實績的具體內容;
(三) 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禁止事項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從本部進貨,提供給非加盟店;
(二)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連鎖店;
(三) 毀損本組織的名譽;
(四) 將本部所送的文件、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給他人。
第十七條 糾正勸告
加盟店不履行本規章所規定的義務及違反前條所定禁止事項,本部可以提出對該加盟店的糾正勸告。
第十八條 契約解除
有下列各項事由時,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約:
(一) 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糾正勸告時;
(二) 加盟店的經營惡化,連續虧損6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