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相對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在中國境內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的企業”的規定,明確了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根據本條的規定,特許人的組織形式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這里所謂的企業,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經營性活動并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的組織。以企業的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劃分,在我國,企業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形成的,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具體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此外,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還規定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通過訂立合伙協議,依法設立,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同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同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股份合作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出資,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股份合作企業也是我國特有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4)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