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為了緩解條例實施給備案工作帶來的時間壓力,對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給予了一年的備案過渡期,即應當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備案。
現在,備案緩沖期已過,而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顯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經通過備案的特許經營企業共390家,其中跨省經營企業342家,省內經營企業48家。但是,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2006年發布的數據:我國特許經營體系已達2320個。也就是說,已經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特許經營企業僅占特許經營企業總數的16.8%,超過八成的特許經營尚未依法通過特許經營備案。更令人驚訝的是,已經通過備案的特許經營企業中,全然不見麥當勞、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業龍頭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導致大量的特許經營企業未及時備案呢?
原因之一: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未依照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懲罰違規企業是不夠的,不足以嚴格督導特許人及時備案。同時,商務主管部門缺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樣的執法機構,執法力度較弱。
原因之二:備案后果認識不足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未依法備案的特許經營企業,除規定了上述處罰外,并未明確未備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導致部分特許人對未備案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特許經營體系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廣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維系這一基礎的紐帶。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備案企業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將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與指導性規定相對應,指行為主體必須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通常采用應當、應該、必須或不得、禁止、嚴禁等術語。
因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備案,因此,未通過特許經營備案的企業,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將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將不予保護。對于特許人而言,不僅要返還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等費用,還要賠償加盟商因此發生的損失,包括設立加盟店的投資。
除合同上的不利與風險之外,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許人“最近五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特許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內容。因此,一旦特許人因未備案而與加盟商發生訴訟,將至少在五年內不能抹去這一記錄,成為特許人的烙印。
原因之三:遵紀守法觀念不強
另外,一個深層次的原因就是,企業法律意識不夠。由于我國法治不夠完善,在企業管理人員的意識中,遵紀守法的觀念不強,事前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不足。這與我國法律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不夠具有密切的聯系。正如前所述,特許經營備案,是國家干預特許經營市場,防范特許經營欺詐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對未備案企業僅僅規定了數萬元的罰款,顯然不足以從法律意識上警示企業,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原因之四:特許管理人才匱乏
在筆者接觸的一些特許經營企業中,本意是希望通過備案,但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素質較差,沒有能力完成備案所需的文件,或者完成的質量較差,難以及時通過備案審查。這些企業一般都是中小企業,管理人員數量有限,而相關人員對特許經營的了解十分有限。這都是特許經營行業人才稀缺現狀的反映。
綜上所述,特許經營備案是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制度本身正處在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善。制度的完善需要時間,但對于企業而言,不能等到制度完善后才去被動地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建設,事關企業發展大局。通過特許經營備案,完善有關文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是每一個特許經營企業的責任和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