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
一、關于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應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誤解或歧義的文字用定義的形式加以解釋、說明,以免將來出現不必在的糾紛。如每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
二、關于特許權的授予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指特許人給予給予受許人使用商標、商號、專有技術及經營模式等無形資產的權利,其中,特許人要為這些權利設定具有的形式或范圍。
三、關于業務種類
1.必須清楚加盟店售賣的貨品種類及系列,因對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銷售物品越多則競爭力越大,經營額亦應較高。因此,對貨品的描述亦應盡量詳細。
2.對于一些經常轉換款式的貨品,加盟店亦應要求加進條文,規定每當總店生產最新產品,應于一定時間內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貨品供銷售。
四、關于費用支付
任何一種合同在涉及費用或價格問題時都比較敏感,特許經營合同也不例外,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經營的費用問題既是談判的焦點也是合同簽定后的難題。
1.加盟費:在加盟時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訓練、廣告、裝修及一些開業時的支出,但一般均訂明不包括器材等費用?加盟費的數額及其包含項目應由雙方協商?。
2.使用費:加盟店使用總店的商標、商號、知識產權及接受管理訓練及服務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銷售額計算某一百分比的費用。
3.尚有其它費用,例如廣告費、保證金等。視總店的政策及銷售行業的慣例而定。
4.《企業連鎖經營關于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加盟店按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3%的比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然而,該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總店征收其它費用。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14條亦詳列各種可能發生的收費,但最終是根據雙方協議。
五、關于經營范圍
1.通常合約訂明加盟店只在其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它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
2.總店則應承諾在一定的范圍?例如加盟店方圓300米?之內,不會允許另一家加盟店的開設。
3.加盟店應要求總店承諾在一定范圍內開設另一家新店,則該加盟店應有優先權。
六、關于初期及延續責任
1.總店初期責任
1? 提供關于經營加盟店必須的開業資料及營運守則或經營手冊;提供關于加盟店的標準設計及裝修要求,并按設計提供加盟店開業所需的貨架、店內宣傳用品及店內燈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協助,費用由加盟店負責;
2? 為新開張的加盟店推出廣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為加盟店的員工提供培訓課程;
4? 提供專賣證明書予加盟店。
2.總店的長期責任
1? 為了幫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廣業務,總店需要經常提供最新的貨品訊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傳推廣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發現有問題的產品,可攜發票換取同樣品質的完好產品;
4? 繼續向加盟店提供關于經營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術、知識、指導及員工培訓服務;
5? 提供技術或專業人員為加盟店解決經營上的問題;
6? 按加盟店的購貨要求提供產品,如未能提供應盡快通知;
7? 為加盟店提供一切關于經營業務上的一切協助。
3.加盟店的初期責任
1? 負責申請及取得就經營加盟店所需之營業執照并合法地經營加盟店;
2? 應在簽署加盟合約后盡快確定已租用作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鋪;
3? 必須按總店之設計及規定裝修加盟店,并負責關于費用;
4? 必須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開業;
5? 在簽署本合約后立刻與各雇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向總店推薦合適的員工受訓;
6? 支付加盟費?及保證金?予總店。
4.加盟店的長期責任
1? 嚴格按照總店的指示及營運守則經營加盟店;
2?按總店的指示使用商號、信紙、發票、招牌、宣傳單及器材等;
3? 按時支付所有應支付予總店及供貨商的款項,包括使用費及廣告費等;
4?保持并促進總店的商標、聲譽及形象;
5? 按總店提出重新裝修之要求或對裝修設計及規定作出修改,進行重新裝修工程并負責一切費用;
6? 提供總店規定的制服予各員工,并確保加盟店的員工均保持清潔整齊的儀容及對顧客的良好態度;
7? 嚴格按照總店所制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8? 在合理的時間內準許總店的授權代表進入加盟店及其辦事處進行文件、賬目及其它考查;
9? 按總店的要求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產品購買保險。
七、關于期限
1.一般均訂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兩年。加盟店應要求條文訂明有權選擇續約。
2.可考慮是否加進條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經營不理想的情況下提早退出,減少虧損。
3.但加盟店應拒絕允許總店隨時在給予通知后終止合約,否則會損失已投入的資金。
八、關于保密的規定
1.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并對某些不屬于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
2.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后,受許人不得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3.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后,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特許經營合同并非千篇一律,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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