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現有的商業特許經營形式,從許可的性質角度,可分為直接特許和分特許(或稱區域特許)。分特許是特許人將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本區域內的其他被特許人開設網店,從事經營活動。以分特許的方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能夠使特許人以較低的運營成本實現品牌較快的擴張,分特許人可根據當地市場特點改進市場體系,快速占領市場,贏得市場份額,因此特許人通過授權特許并允許被特許人再特許的經營模式,是現今商業發展中的主要方式之一,且這種經營模式在跨國經營中表現尤為明顯和突出。
理論與實踐中的分特許人,注定了其在商業行為和模式中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分特許人在與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合同中是被特許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分特許人在再授權許可別人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所形成的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又是特許人的地位。所以分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時既要受到《條例》中關于特許人條件的規制和限制,同時也應該享受到《條例》關于被特許人的權利和要求。雖然直接特許和分特許的概念在《條例》中并沒有被明確提及,但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與行業監管乃至商業實踐中已經凸現二者的區別與客觀存在的事實。為此,筆者就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中的分特許人依據《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問題,提出如下薄見。
根據《條例》第八條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分特許人作為特許人在申請辦理備案時,除了應該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備案資料以外,還應該依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要求向商務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主特許經營合同,不僅作為備案的依據,同時也作為信息披露的依據。因為:
一、是信息披露的需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該以書面的形式披露經營資源的情況,那么作為分特許人其取得分特許人地位的經營資源必然來自于特許人的授權,而這種資源的授予使用可能是通過主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特別是當分特許人既作為被特許人從事經營,又作為特許人發展加盟商的時候,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關于披露特許人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的要求,作為分特許人是應當履行披露自身依據主特許經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信息的,分特許人在進行備案時向商務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主特許經營合同的行為也屬于《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的范疇。
二、是備案審查的需要。《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經營資源授予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一定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并承擔一定費用的活動。據此我們不難看出特許經營實際上包含有三個方面,一是資源的授予使用,二是統一的經營模式,三是收取一定的費用。分特許人經營資源的既可以是通過主特許經營合同取得,也可以是通過獨立的授權使用證明書取得,但是如果僅僅只有資源的授權使用,是不能完全判定資源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之間的行為屬于特許經營行為,也就是說資源實際使用人不是當然的被特許人,更不是當然的可以以分特許人的身份再特許,因此,采取授權使用方式取得經營資源的分特許人要想成為分特許人的法律地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除了提供資源授予使用證明以外,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屬于特許經營行為,即主特許經營合同。
三、是行業監管的需要。特許經營和傳銷最大的區別之一就在于組織結構的層次上,特許經營的組織結構一般不會超過二層,最多是三層,特別是特許人在發展省級分特許人是,在合同中是有相關的約定的;但是傳銷的層次卻是沒有限制的,而且是層次越多機會越大。因此,提供主特許經營合同更有利于甄別經營行為的屬性,加強行業的監管,防止傳銷行為的發生。
當然,作為分特許人進行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備案,除了上述要求以外,還應該嚴格按照《條例》關于“兩店一年”的要求提交其他應該提交的備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