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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備案中香港、澳門的公證認證
時間:[2018-02-07]????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目前大量的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特許加盟活動,并且很多公司要求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進行備案。但在備案過程中對于來自境外的備案材料如何公證認證不十分了解,本文作者就香港、澳門的公證認證進行部分說明。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直營店位于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并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第十七條規定“境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在備案過程中不僅僅是直營店的證明要進行公證認證,所有來自境外的證明材料均要進行公證認證。這里的公證認證法律上稱為領事認證,即指外交、領事機構或法律授權機構通過確認公文書上最終簽署人身份及其簽字和印章屬實來證明文書可靠性的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香港、澳門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一般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機構的證明。司法部對兩地區都實行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對來往公證文書的格式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香港對內地文書的公證認證的歷史沿革

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只能通過一些內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證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 – 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由于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只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后來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要求中國委托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委任。委托公證人的期限現改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為3年,委托期滿,通過考核,可以連續委托。

1985年司法部進一步擴大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的范圍,規定對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均可予以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在香港的公證事務的范圍包括婚姻(結婚、再婚、喪偶、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等聲明書)、房地產(包括贈予書、樓宇買賣合同)、公司法(包括授權委托書、公司證明書、商業登記資料證明、公證董事會決議證明)、遺產(包括繼承遺產及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移民及出入境( 包括申請配偶、親屬來港聲明書、申請收養子女聲明書)等等,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同時,為使公證文書更加規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證文書,經國務院港澳辦、新華社香港分社,對委托公證人的出證程序進行了改革。香港委托公證人的簽名、印章不再送內地有關部門備案,統一經司法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后發往內地使用。

二、澳門對內地文書的公證認證的歷史沿革

澳門公證在1986年以前,澳門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事務所需澳門當地證明文件應如何辦理,沒有一定之規。1986年司法部律師公證律司發文《關于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證明事的通知》(現仍有效) ,該文規定:澳門的三個機構(南光公司﹑南光集團及澳門中銀) 及四個社團(工會聯合會﹑中華教育會﹑中華總商會及街坊聯合總會) 可以為本單位職工或本社團成員出具證明文件,內地采信。照此規定,“三機構四社團” 之外人士的證明文件如何辦理似無規定,但是考慮,“三機構四社團”已涵蓋了所有澳門正常居民,其它無須規定。該文執行至1994年底,澳門新華分社(現澳門中聯辦) 社辦企業澳門中旅成立“中國法律服務部”,未經司法部授權,受理澳門居民的證明申請,加蓋新華社(或中聯辦) 外事部(或辦公廳) 公章后發往內地。1996年11月,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成立。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由中國司法部與澳門律師公會簽訂協議,由中國司法部派駐一名中國公證員,辦理澳門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事務的法律證明文件,而此種文件是以“公證書”的名義出具。

為了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貿易與投資合作,2003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除了對貨物貿易設定一系列的便利措施之外,還表示對澳門服務提供者逐步開放內地的市場。為此,“安排”及其附件進一步明確了“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制度,即澳門服務提供者為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聲明、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以及經濟局認為需要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等,“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 為了落實這一規定,從2005年底開始,經過初審、培訓、考試、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終確定了5名具有政府認可的私人公證員資格、執業經驗豐富的澳門律師為司法部首批在澳門的委托公證人。

200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協商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根據雙方一致意見,該《安排》將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該《安排》第十八條規定:“為適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權限公共機構(包括公證員)作成或者公證的文書正本、副本及譯本,免除任何認證手續而可以在對方使用。”據此,自2006年4月1日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將互免公證書認證手續,作出的公證書可以直接在對方使用。

三、來自香港、澳門的文件公證認證需要哪些手續

中國香港特區發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應由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傳遞。在實踐中公司將要公證認證的材料準備齊全后,香港律師會為你出具《證明書》并在你擬證明文件上簽名蓋章,簽章上會注明“茲證明此文件即前面證明書內所提及的附件,此復印本與該文件原件/確認本相符,其原本/確認本經本人證明屬實”。律師公證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會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運轉運章”。

澳門的律師公證于香港的律師公證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內地與中國澳門特區間的民事和商業文書,可徑在兩地使用,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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