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業標志的一種,是指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種: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對于三種使用許可的不同,人們習慣于從被許可人所獲得的使用授權的角度來理解。如果從許可人所承擔的義務角度來考慮問題,可能會更合理一些。由于這三種許可使用合同下許可人承擔的責任不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利益不同,所以,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獨占許可的商標使用費總是高于排他使用許可,而排他使用許可則又高于普通使用許可。但無論何種許可,被許可人都不是商標注冊人,他無權享有只有商標專用權人才享有的處置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作為特許經營網絡整體形象和市場聲譽的最主要載體,是特許經營中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所以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無不把獲得并維護特許商標作為開拓市場的第一步。應當說,在商標權的取得方面,特許人并不會遇到很大困難。但是在商標權取得之后,對它的維持卻往往成為特許經營的難點。一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所有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必須保證受許可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質量水平,如果商標所有人沒有充分履行該義務,在法律上將導致包括商標權喪失在內的嚴重后果;而且在實踐中,如果受許人在特許商標名義下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低劣,不僅會影響該網點的經營業績,更會使整個特許網絡的市場聲譽受到損害??梢?特許人對受許人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是維護特許商標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多數國際特許協議中,都明確規定了特許人的質量監督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實現: (1)規定特許產品或服務的配方、程式、原料以及其他質量標準; (2)監督生產過程中對質量標準的遵守程度,并可親自聘請第三人進行質量檢測; (3)對受許人的員工進行技術培訓以及提供其他技術幫助。只有在商標所有者繼續對商標使用實施控制,特別是對商品質量和商品銷售條件實施控制的情況下,商品和商標所有者之間的聯系才能維持。
維護特許商標權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商標權遭受侵犯時,能夠及時采取措施,獲得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濟。雖然特許人作為商標所有人可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但受許人并不都能夠完全成為侵權之訴中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起訴;排他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不過許多特許經營協議中都規定了受許人必須在侵權訴訟中給予特許人全力協助,包括發現侵權時及時向特許人報告,積極幫助特許人收集侵權證據等,以保障整個特許網絡的共同利益。
如果商標所有人發出許可證之后,由于他自己未履行續展手續,或因在沖突訴訟中敗訴,或因其它原因,他的商標變成了無效商標,那么被許可人是否仍舊有權繼續使用呢?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此的回答是:在不妨礙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他仍可以繼續使用。但是,為了防止將來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被許可人最好能堅持在商標許可證中訂立關于“許可人保證履行一切保持商標權有效的必要手續”的條款,以便一旦商標在許可人那兒無效而使被許可人卷入與第三方的糾紛時,能夠按原合同的規定向原許可人索取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