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特許協議是特許經營的法律基礎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性質的關系。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總公司與分公司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更不是合伙關系,而是彼此獨立、自負盈虧的不同市場主體。特許經營的各個環節都是以特許協議為其法律基礎并且通過特許協議相互聯接在一起的,如果沒有了特許協議,那么特許經營也就不可能開展了。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條例》對特許經營所下的定義也凸顯了特許協議在整個特許經營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2)特許權的授予是特許經營的核心
特許經營是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特許人經實踐檢驗成功的產品、服務及其經營標志和經營模式是吸引被特許人投資經營的強大動力。被特許人只有在取得特許人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才具有進行特許經營業務的資格。也就是說,特許權的授予,即特許權的許可使用是特許經營的前提和基礎。
(3)特許品牌和體系的統一性
特許品牌和體系的統一性是特許經營能夠得以快速復制并成功運營的競爭優勢之一。為了保持特許體系對外統一的營業表現,特許人必須對體系內部的所有被特許人進行標準化的控制及管理。在特許店開始營業之前,特許人通常會對特許店的員工進行整體培訓,要求特許店按照其指定的方式進行裝修;在特許店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會嚴格控制特許店的進貨渠道、銷售價格、營業地點、日常運營、廣告宣傳等事項。為了確保被特許人能夠嚴格執行標準化的經營模式,特許人有權進入特許店行使監督權,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物流供給與咨詢服務。統一的品牌和體系是特許經營的必然存在形式,也是其生命力所在。
(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對價
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一般都經過了較長時間的開發、積累,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特許人經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開展經營活動,因此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后,特許人除了想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權,還要向其提供前期業務培訓和后續培訓與服務,一些特許人還會為被特許人提供加盟店的選址、市場考察服務。“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作為獲得這些權利和支持的對價,被特許人必須支付各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