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商在我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主體資格:即特許人具有經營資源,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和對被特許人持續培訓、支持和服務的能力以及具有“兩店一年”等條件。外商在我國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前,一定要做好這些基礎性的工作,滿足這些條件。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因此,外商通過跨境交付方式在我國大陸進行特許經營活動的,要提供其具有兩店一年的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需要進行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香港、澳門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一般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機構的證明。司法部對兩地區都實行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對來往公證文書的格式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中國香港特區發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應由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傳遞。在實踐中公司將要公證認證的材料準備齊全后,香港律師會為你出具《證明書》并在你擬證明文件上簽名蓋章,簽章上會注明“茲證明此文件即前面證明書內所提及的附件,此復印本與該文件原件、確認本相符,其原本、確認本經本人證明屬實”。律師公證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會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運轉運章”。
澳門的律師公證于香港的律師公證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內地與中國澳門特區間的民事和商業文書,可徑在兩地使用,無需辦理確認手續。如果文件為外文的,要附有中文譯文。外商要要充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四)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即通過商業存在方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要注意以下兩點:
1、外商企業一定要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
2、外商在我國大陸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除了遵守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外,還要遵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特別是《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我國2013年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包括下列內容:
(1)直銷、郵購、網上銷售;
(2) 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煙草、原油、農藥、農膜、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由中方控股);
(3)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
(4)音像制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于合作);
(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輪理貨(限于合資、合作);
(6)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經營。
上述超過30家分店,由中方控股,音像制品限于合作的規定都是對外商投資特許經營領域的限制。外商投資人從事這些行業的特許經營活動,一定要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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