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特許經營許可關系中,特許人授權受許人在協議約定范圍內使用特定產品,受許人不得違反競業限制業務,利用特許經營關系中所獲得的產品、品牌、技術等相關信息為自身謀利,否則可能面臨巨額賠償。
特許經營案例簡述
2008年6月25日,A公司(甲方)和B學校(乙方)簽訂《“ACCP軟件工程師”培訓項目特許授權加盟協議(單點)》,約定:ACCP系統是甲方擁有的與ACCP課程相關的著名的品牌、商號、商標、先進的運作管理方法、科學的教學模式、職業化的課程體系和計算機教材、嚴格的考試認證制度和有效的服務支撐體系。甲方將ACCP系統授予乙方使用,雙方確立特許經營關系。
2010年1月6日,A公司(甲方)、B學校(乙方)與C學校(丙方)簽訂《三方轉讓協議書》,約定: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將甲乙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之乙方變更為本協議丙方,即加盟合同的主體變更為本協議的甲方和丙方。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加盟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將其在加盟合同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丙方。即甲方與丙方之間確定了特許經營關系。雙方約定特許經營使用費包括學費、教材費、考試認證費,由雙方根據招生數量按比例結算,C學校其關系人不得從事同類業務,否則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不低于1000萬元的違約金。
某網站(以下簡稱“某網站”)以“IT夢想學院”為名開展軟件教育培訓業務,并在招生咨詢過程中使用了A公司的品牌。某網站的咨詢師稱:“我們已經開了十幾個班了,一個班30人以內…大概是二十六七的樣子…安卓學費14800元…JAVA學費9900元”等。法院調取的證據顯示:該網站的備案單位是D學校,在百度網辦理加V認證和百度推廣業務的是C學校。C學校投資人鄒某兼任D學校校長,并實際參與D學校的經營管理。A公司(即原告)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起訴C學校(即被告),索賠500萬元,并提交了C學校的合同期內付款憑證。經A公司統計,C學校自2008年至2013年共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2900余萬元。
判決摘要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C學校及其投資人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C學校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但未提交證據;A公司提供證據表明其主張500萬元的違約金數額基本合理。據此,法院最終判決C學校支付A公司違約金500萬元。
法律評析
A公司與C學校之間,因《三方轉讓協議書》而確立了特許經營關系,并且適用此前A公司與B學校的簽署的《“ACCP軟件工程師”培訓項目特許授權加盟協議(單點)》相關約定。
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很多種,在國際上廣泛通用的是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簡稱IFA)的定義,該定義如下: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中國特許經營協會將特許經營定義如下: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本案中,A公司作為特許人,其所擁有和控制的是ACCP系統,ACCP系統是A公司擁有的與ACCP課程相關的著名的品牌、商號、商標、先進的運作管理方法、科學的教學模式、職業化的課程體系和計算機教材、嚴格的考試認證制度和有效的服務支撐體系。而C學校作為受許人,其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分為兩部分,即特許經營加盟費以及特許經營使用費。其中,加盟費為固定的數額,而特許經營使用費則是由學費、教材費、考試認證費等幾部分組成,其數額的大小取決于招生人數的多少。由此,特許人不論出于對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對實際特許經營使用費的營收期許,均會與受許人及其關系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根據A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法庭調查的結果,鄒某是C學校的投資人同時也是某網站運營實體的控制人,違反了C學校與A公司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的不競爭義務。
此外,C學校在運營某網站的過程中以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導的信息進行宣傳,其網站自稱“在校生2000多人”、學費“安卓13900元”、“JAVA9900元”、“已經開了十幾個班”、“每個班二十六七個人”,可見其違約獲利數額較大,而且造成了A公司與C學校之間合作項目所指向客戶的流失,C學校及其關系人具有不正當競爭和回避特許經營使用費的故意。
最終,法院支持A公司的賠償5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除了考慮到上述事實之外,還因A公司還提交了合同期內C學校向其付款的憑證,可見C學校在五年內共付合同款近3000萬元,年均付款額甚至高于A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且雙方簽署的協議中約定如果受許人違反不競爭義務,特許人可主張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違約金。本案中A公司最終主張500萬元違約金,我們猜想這個數額既是考慮到了實際情況以及C學校的執行能力,也顧及了法院在判決時對違約金數額可能做出的考量,雖然C學校提出違約金金額過高,但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其主張未被法院采信。
本案高達500萬元的違約金同樣也對其他各類特許經營關系中的合作方敲響了警鐘,遵守合同約定是最基本的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