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鎮燃氣行業中,因特許經營權問題引起的爭端非常多。我們對此類糾紛進行了分類總結,將特許經營權爭端大致分為五類,并通過八個案例對不同的特許經營權爭端類型分別進行闡述和分析,本篇文章即為大家介紹第一個案例。有關本文更多的相關詳細內容也被摘錄在上海趙洪升律師事務所即將出版的《PPP項目爭端解決之城鎮燃氣篇》中,在該書中我們將相關案件詳情和法律規定進行了更加詳細介紹和分析,感興趣的讀者可通過閱讀該書進一步了解。
爭端類型一:政府越權授予特許經營權
爭端類型二:燃氣特許經營權重復授權
爭端類型三:特許經營區域界線不清或交叉重疊
爭端類型四:空白特許經營權歷史遺留問題
爭端類型五:政府單方收回特許經營權引起的糾紛
一、案例介紹
案例一
(一)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石源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上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上栗住建局)
(二)案情簡介
上栗住建局在沒有得到上栗縣政府授權的情形下,與中石源源公司簽訂《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協議簽訂后,政府各職能部門亦配合做了相應審批文件。后由于上栗縣政府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另一公司主體,上栗縣住建局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對中石源源公司的履約行為加強監管、收緊完工期限,最終要求其停業整頓,并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特許經營合同。一審、二審法院雖然認可上栗住建局存在違約行為,但均判決雙方特許經營協議解除。
(三)本案爭議焦點
1. 上栗住建局與中石源源公司簽訂的《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為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2. 上述協議是否有效?
3. 上述協議是解除還是繼續履行?
4. 上述協議如解除,如何賠償?
(四)二審法院觀點:
1. 關于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雙方簽訂《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屬行政合同的范疇,在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涉及特許經營協議的糾紛應由行政訴訟程序依行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情形下,一審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并無不當。
2. 關于特許經營協議效力。
被上訴人作為市政公用事業的相應主管部門,其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且對于該《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上栗縣政府應為明知。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應屬有效,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為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3. 關于特許經營協議是解除還是繼續履行的問題。
被上訴人作為主管部門,在其明確表示要解除協議的情形下,該協議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上訴人將無法經營上栗縣管道燃氣業務,且該協議更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上訴人在實際的履行過程中亦存在違約行為,至于協議解除后的賠償問題,雙方可以另行處理。因此,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的上訴理由成立,但其認為不應解除《上栗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有關越權授權的行政執法傾向和司法裁判觀點
(一)特許經營權越權授權的行政執法傾向
越權授權實際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為,對于一般違法行政行為來說,利益受損方即行政相對人,但城鎮燃氣特許經營權的越權行為的利益受損方往往不僅僅是行政相對人(即被授權燃氣公司),處理不當還有可能會直接損害公共利益。此外,越權授權機構的授權被撤銷,行政行為人還會面臨內部處分以及大額違約賠償的雙重損失。因此當燃氣主管部門的越權授權行為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或者被要求作出沖突性行政行為時,越權授權的燃氣主管部門往往會因為違約成本過高,而利用其行政優越性打壓被授權的燃氣企業,給對方履約造成阻礙,最終達到解除特許經營協議、收回特許經營權的目的。
(二)特許經營權越權授權的法院司法裁判觀點
從案例一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即上栗住建局作為主要違約方卻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特許經營協議,且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在確認其構成違約的前提下,仍然判決支持上栗住建局的訴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裁判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
1.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審查特許經營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時,會考慮公權力這個重要因素。
2. 行政機關為阻礙燃氣企業履約的采取的行政監管、處罰等相關行政行為形成的證據材料,法院可能予以采納。
3. 鑒于城鎮燃氣屬于影響國計民生的社會基礎設施建設行業,法院需要衡量怎樣裁判能夠使公共利益受到的影響最小,且將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放在次位進行考量。
三、律師辦案應如何應對
從案例一中我們可以看出燃氣企業相較于行政機關而言,在特許經營協議糾紛中是處于明顯弱勢地位的。盡管如此,律師如為燃氣企業方代理該類糾紛,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的不同,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代理策略:一是衡量爭議解決的方式選擇和不同解決方式的利弊;是否需要主動提起訴訟,還是等待行政機關采取措施。二是如果走訴訟程序,在當前司法管轄規定不明確的環境下,考慮是采取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這一點需要預先考慮燃氣企業希望通過訴訟程序達到的目的后再行選擇。三是仔細考量訴訟相對方的選擇和具體訴訟請求事項,是選擇告官還是告被授權的競爭企業、還是告非直接的行政行為機關,是以停止侵害、合同繼續履行還是請求經濟賠償等為訴求,均需要在綜合衡量后予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