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正確區分“欺詐”與“違約”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網站上發現了一個童裝品牌,該公司宣稱自己經營的童裝品牌采用韓版面料,款式新穎,質優價廉,且向經銷商供貨的價格在5元至60元之間。正處于創業初期的袁先生頗為心動,于是簽訂合同并進貨。但收到貨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為衣服品牌、材質以及價格均與童裝公司所承諾的大相徑庭。袁先生認為童裝公司構成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童裝公司退還已收貨款。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解讀∶
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屬于欺詐,即雙方關于貨物價格、款式、品牌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響,關鍵看合同履行過程中,童裝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若童裝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而若童裝公司違約情節嚴重,構成根本違約行為的,那么袁先生可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此,在訴訟維權中,當事人需慎重選擇請求權基礎。
案例二∶撤銷權須及時在1年內行使
山東的趙先生為開設百變換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納了8萬元加盟費。A公司承諾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趙先生提供換面鞋工廠信息、直營店信息、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間趙先生曾多次進貨。合同簽訂后一年半,趙先生發現A公司并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的資質,繼而認為A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隱瞞重要信息,存在欺詐,故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A公司退還8萬元加盟費。該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作為商事主體,趙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審查。但是,趙先生在未了解相關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就與A公司簽訂了合同,且亦已實際履行。在這種情形下,趙先生若仍以特許人未提供相關信息為由主張自己并不知曉欺詐行為,則顯屬不當。因此,趙先生與A公司簽訂合同之日應當為其知曉撤銷事由的時間點,而其起訴時已超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鑒于撤銷權已消滅,趙先生的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撤銷權可以自身行為放棄
山東的顧先生為銷售“超可愛”品牌的換面鞋,與B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稱擁有“超可愛”商標專有權。但簽訂合同后,顧先生發現B公司實際上并未申請注冊該商標。知曉此事后,顧先生與B公司多次交涉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由B公司贈送150雙鞋作為補償,并明確約定這是對之前所有問題的一個完整解決。后顧先生與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標虛假信息構成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該請求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解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據此,當事人放棄撤銷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放棄,可以是口頭明確表示,也可以是書面明確表示,此為典型的權利處分方式。另一種是默示放棄,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比如本案例中顧先生與B公司達成補充協議的行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將構成違約。
案例四∶合同撤銷后,主張損失賠償應提供相應證據
湖北的張先生與C公司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簽訂后不久,張先生發現C公司隱瞞了其特許經營資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張撤銷合同,要求C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其為履行加盟合同而產生的門店房租、裝修費等損失。為此,張先生提交了房東李某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其將商鋪轉租給張先生,一年租金9萬元,以及兩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據》,證明其花費裝修費1.5萬元。最終,法院判令撤銷加盟合同,C公司向張先生退還其已收取的加盟費,張先生向C公司返還其已收到的貨物,但并未支持張先生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法官解讀∶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上述案件中,張先生提交的書面證明信系證人證言形式,證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實際支付憑證,故法院未采信;從裝修費收據的內容看,無法證明其系張先生因履行涉案協議所產生,法院亦難以采信。因此法官在此提醒,當事人主張賠償損失時應將證據準備充分,比如租賃合同、裝修合同、發票等。只有提交了實際支付憑證且能證明系因履行加盟協議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加盟特許經營謹防上當受騙
特許經營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商業發展模式。在它的支持下,可口可樂賣到了全球各個角落,麥當勞則在世界各地開設了3萬余家餐館。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也存在極少數企業拋棄誠信經營理念,肆意利用此種模式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加盟商往往因特許人精心設計的“完美合同”而吃啞巴虧,自身利益無法得到維護。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和創業者,想要防止上當受騙,在加盟前期須做好以下幾點∶第一,執行“三步考察”。即,第一步要事先考察欲加盟項目的市場前景,第二步要考察特許人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第三步要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況,充分做好市場調研工作,力爭做到“知己知彼”。第二,注意審查合同。不要被特許人公司銷售人員的美好承諾和誘人的廣告宣傳所吸引和蒙蔽,注意仔細審查書面合同,明確雙方談妥的產品質量、產品價格、退換貨政策等重要事項是否已寫入合同條款,因為雙方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書面合同是最有力的書證。第三,主動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公室主辦的“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查詢相關信息,判斷特許人主體資質的真偽。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企業缺乏特許人資質,往往以銷售代理合同為名,行特許經營合同之實,這些企業通常宣稱自己擁有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在對方未出示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聯網進行查詢,比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辦的中國商標網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中分別輸入商標名稱、專利號等檢索詞,特許人所述是否屬實一查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