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就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受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的受許人作為一個普通的民事主體,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外所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與一般的民事主體對外所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類型并無二致,主要表現為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和對外承擔違約責任兩大類。對外違約責任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理論來明確其責任歸屬。
所謂表見代理,本屬于無權代理,但因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所謂的外表授權,是指具有授權行為的外表假象,而無實際授權。
從構成要件上來講,受許人與特許人之間完全滿足表見代理的要件構成,并且受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形象、商業標志具有一致性,并且不具備認知能力的消費者有足夠的依據相信受許人與特許人為一個主體,因此而發生消費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糾紛時特許人理應承受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實務中,還應當根據無形合同(主要是口頭合同)和有形合同(主要是指書面合同、電子數據合同等能客觀真實地再現合同內容的合同)這兩種合同形式來確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關系。
一、對于口頭合同,除有相反證據外,以認定受許人對特許人構成表見代理關系為原則
實務中,一些快餐店,出于交易習慣和交易便捷等方面的考慮,受許人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交易,幾乎全都是通過訂立口頭合同完成交易的,在訂立口頭合同中,消費者基于對受許人門店招牌所顯示內容的信賴,一般不會去核實受許人的真實身份以及了解其與特許人之間的關系,受許人也不會主動向消費者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故對以口頭方式訂立合同所產生的對外責任,除受許人或特許人有證據證明消費者了解受許人的真實身份外,都以受許人與特許人構成表見代理 關系來判定其對外責任的歸屬——即受許人由此所產生的對外所違約責任歸由特許人來承擔,至于特許人是否依據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來向受許人追償,則在所不問。
二、對于書面合同,除有相反證據外,一般應根據合同上的具名來判斷受許人對特許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關系
根據表見代理的相關理論,構成表見代理的一個重要要件便是第三人不知曉無權代理人的身份,而對于書面合同,由于合同雙方均需在合同上具名,故如果受許人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簽署的是自己的名稱而又沒有相關特許人委托代理授權書的情況下,可以判定受許人向第三人完成了披露自己真實身份的義務,第三人還堅持與受許人繼續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話,則表明第三人對受許人而非特許人作為自己合同相對方的認可,故在確定對外責任歸屬時,則以所具名的受許人自己來承擔責任。
文章來源:凌霄律師法律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