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某公司是上海某著名服裝品牌在煙威地區的總代理,劉海(化名)于2005年起與該公司簽訂加盟協議,取得該品牌服裝在龍口市的代理銷售權。起初,雙方合作得比較愉快,但后來,由于劉海擴張太快,加上其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自2009年起,他管理的加盟店貨品積壓嚴重,資金短缺,雙方合作出現危機。2010年12月,雙方簽訂的加盟協議到期之后,劉海以自身經營出現困難為由,向該公司提出種種要求,但遭到公司方面拒絕。2011年5月,煙臺某公司書面通知劉海與其終止一切合作關系,雙方進行貨款結算事宜。劉海對公司做法不滿,遂將其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2005年,家住龍口的劉海與某品牌服裝在煙臺的代理公司簽訂了加盟協議,取得了在龍口市的代理銷售權。合同簽訂后,雙方合作得非常愉快,劉海也因代理該品牌服裝獲取了可觀的利潤。但好景不長,由于劉海盲目擴張,加上其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自2009年起,劉海管理的加盟店出現大量的貨品積壓庫房,資金周轉困難。2010年12月,雙方簽訂的加盟協議到期之后,劉海以自身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為由,與公司方面協商,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期間,劉海多次收到書面通知被要求續簽加盟協議,但他對此并未做出積極回應。該公司見劉海沒有回復,便于2011年5月書面通知劉海與其終止一切合作關系。
劉海遂將煙臺某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退還善意履約金5萬元、訂貨保證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判令被告接收他庫存服裝貨品并支付貨品折價款28萬余元;賠償他裝修損失折舊費1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4萬元。因煙臺某公司直屬的上海某品牌服裝公司未在國家商務部辦理特許經營備案,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劉海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原被告之前所簽訂的加盟協議無效,共計賠償金額變更為25萬余元。
審判結果
符合特許經營特征,不影響合同效力
負責審理此案的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被告煙臺某公司認為與原告所簽訂的加盟協議并非特許經營合同性質,而是區域代理銷售合同,但是通過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內容及被告在原告王海加盟后的經營活動中所給予的支持及指導不難看出,被告不但對商標的使用 、店鋪裝修、櫥窗陳列等有嚴格的要求,并且對原告的產品銷售相關信息,也采取統一的系統進行管理,對原告相關人員如何進行產品營銷和管理也進行了相應的培訓。據此內容基本符合特許經營的相關特征,法院依法確認加盟協議具有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
對于本案爭議重點,上海某品牌服裝公司未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法院認為,該條例并未規定特許經營合同必須經備案才能生效,因此,上海某品牌服裝公司是否備案并不影響到本案合同的效力。該加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其合法有效。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王海在協議到期后,不與被告續簽加盟協議,在此情況下,被告終止雙方的合作關系并無過錯。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王海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和訂貨保證金并承擔相應利息的請求,其他要求退貨和賠償損失請求,因超出雙方的約定,也無法律依據 ,不予支持。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海履約保證金5萬元及利息2600元,訂貨保證金5萬元及利息4500元,駁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合同屬性要分清特許備案非強制
本案其中的一個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到底是屬于特許經營合同還是特約銷售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包含的范圍要比特約銷售合同的范圍更加寬泛。如果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合同,被特許人擁有的將是總公司的注冊商標以及其他經營資源,相當于是另開一家分公司。而特約銷售合同則單純局限在銷售,多以專賣店的形式存在。
從本案的判決上來看,特許經營合同包含的范圍較大,因此法院判定雙方為特許經營合同有其合理性。而對于法院關于未經備案的特許經營合同并非無效的觀點。特許經營備案并非強制性的,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小知識
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2.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3.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