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的條件
1、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2、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滿1年以上。
二、 特許經營備案機關及備案方式
1、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2、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三、 特許人向備案機關提交的材料
1、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2、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3、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5、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書。
6、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7、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8、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9、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于在特許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須提供估計的打印頁數。
10、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11、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12、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四、 申請備案的時間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五、 備案審批期限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