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許經營權中,不僅僅所有權和管理權,還有立法權、行政權、專利權、運營權、監督權、收益權等。而所有權、監督權、運營權構成特許管理體系層面的三權組合。而立法權、行政權、監督權構成特許總部層面的三權組合。可以說,三權組合有效運作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事半功倍。
一、總部層面三權組合
這里的三權分置組合主要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1、立法權
因股東大會(股東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股東大會執行立法權,制定特許連鎖企業公司的大政方針。如融資政策、擴張政策、收購政策、投資政策、會議制度、表決制度、選舉制度、各類戰略計劃、方案、財務方案等。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2、行政權
董事會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執行行政管理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督權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總結:總部的三權組合確保特許企業總部在重大問題決策時,不至于出現失誤。
比如門店業態問題、資金鏈問題、收購兼并、品類管理等。
二、門店管理層面的三權組合
這類組合適合于委托式中國連鎖、投資加盟連鎖、控股連鎖等形式的特許連鎖模式。
1、所有權
這是對特許人所開發的特許經營權而言所擁有的權力,其授予權、使用權、收益權、贈與權、出授權等都屬于特許人所有。
2、門店運營權
這里指的是總部受特許加盟商委托派出運營團隊,對特許加盟商的加盟店進行運營管理的權力。在這里除簽訂總的《特許加盟合同》外,還必須簽訂《委托運營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就團隊工資待遇、收益問題進行規定。當然還有一種就是總部委托第三方的餐飲管理公司負責運營某些門店。這些門店可能是合作店、兼并店、品牌加盟店等。
3、監督管理權
指的是受許人(特許加盟商)對自己投資加盟而委托總部運營的門店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這里包括年度計劃審批權、流動資金批準權、固定資產物資采購權、流動資產采購審批權、日常財務管理權等。
總結:在特許連鎖企業當中,這類三權組合設置的很多。加盟門店的資本構成中,有特許總部的投資,總部控股的自己委托團隊運營,加盟商僅僅進行投資加盟,只監督自己的投資安全就可以。在加盟商控股的門店中,加盟商基于自己的經營能力不足而總部又需要資金的情況,總部派出團隊經營,加盟商只負責監督。在當前階段,特許總部為了保證自己的標準化品質,派出團隊運營同時吸收了資金,有利于更快的擴大特許體系規模。在第三方公司運營門店時,加盟商更應該對投資的門店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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