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
時間:[2014-04-22]????來 源:特許經營第一網???? 作 者:特許編輯??點擊:
為正確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依照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處理意見。
一、特許經營合同案件界定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法律適用
對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調整規范主要是商業部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但該法為部委規章,審判實踐中可援引適用《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勞動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程序處理規范
(一)被特許人與實際經營辦理的營業執照業主不一致時,以被特許人和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共同訴訟人;
(二)特許經營合同中一般均有"特許人所在地法院為糾紛管轄法院"內容,當被特許人作為被告時,被特許人往往會以"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于合同已對管轄地進行了明確約定,法院可以當事人已協議管轄為由駁回被特許人的管轄異議。
四、實體處理規范
(一)關于合同締結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披露信息資料的性質及效力:信息披露是指特許人在特許權轉讓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向被特許人提供(或允諾)的詳細說明特許人有關情況。合同締結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披露信息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特許人就特許方資格和資質、特許權及其他被特許人的充分信息、有關組合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態情況、加盟費用收取數額及方式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特許經營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于加盟費:加盟費是指特許人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加盟費是被特許人成為特許人所構建的特許經營體系成員而必須繳納的一次性入門費用,依照國際及行業慣例,無論合同規定的經營時間是否屆滿,被特許人一般均無權要求特許人退還全部或部分加盟費,但因特許人有違約情形除外。
(三)特許經營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條款的法律效力:特許經營中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限制和當事人之間對市場其他主體競爭的聯合限制,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固定價格、競爭業務的限制、搭售、排他性交易行為等等,除合同條款確實過分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外,均應當確認相關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
(四)關于特許人之連帶責任問題: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在于被特許人的所有權是完全獨立的,與特許人沒有隸屬關系,而被特許人的經營權也并非來源于這種特許權,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有一定的協作服務關系。被特許人與特許人通過合同實現了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聯合經營方式,因此,若被特許人須向第三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時,不應判令特許人負連帶責任。
(五)關于可預期利益的損失:實踐中,無論是特許人起訴被特許人、或是被特許人起訴特許人時,往往會涉及預期利益或其它經濟損失問題,由于這些損失數額難以確定,可依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規定處理。
(六)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返還:合同履行期滿或因特許人違約而致合同解除,特許人應無償退還履約保證金。
一、特許經營合同案件界定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法律適用
對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調整規范主要是商業部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但該法為部委規章,審判實踐中可援引適用《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勞動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程序處理規范
(一)被特許人與實際經營辦理的營業執照業主不一致時,以被特許人和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共同訴訟人;
(二)特許經營合同中一般均有"特許人所在地法院為糾紛管轄法院"內容,當被特許人作為被告時,被特許人往往會以"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于合同已對管轄地進行了明確約定,法院可以當事人已協議管轄為由駁回被特許人的管轄異議。
四、實體處理規范
(一)關于合同締結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披露信息資料的性質及效力:信息披露是指特許人在特許權轉讓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向被特許人提供(或允諾)的詳細說明特許人有關情況。合同締結前或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披露信息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特許人就特許方資格和資質、特許權及其他被特許人的充分信息、有關組合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態情況、加盟費用收取數額及方式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特許經營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于加盟費:加盟費是指特許人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加盟費是被特許人成為特許人所構建的特許經營體系成員而必須繳納的一次性入門費用,依照國際及行業慣例,無論合同規定的經營時間是否屆滿,被特許人一般均無權要求特許人退還全部或部分加盟費,但因特許人有違約情形除外。
(三)特許經營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條款的法律效力:特許經營中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限制和當事人之間對市場其他主體競爭的聯合限制,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固定價格、競爭業務的限制、搭售、排他性交易行為等等,除合同條款確實過分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外,均應當確認相關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
(四)關于特許人之連帶責任問題: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在于被特許人的所有權是完全獨立的,與特許人沒有隸屬關系,而被特許人的經營權也并非來源于這種特許權,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有一定的協作服務關系。被特許人與特許人通過合同實現了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聯合經營方式,因此,若被特許人須向第三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時,不應判令特許人負連帶責任。
(五)關于可預期利益的損失:實踐中,無論是特許人起訴被特許人、或是被特許人起訴特許人時,往往會涉及預期利益或其它經濟損失問題,由于這些損失數額難以確定,可依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規定處理。
(六)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返還:合同履行期滿或因特許人違約而致合同解除,特許人應無償退還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