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簽加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協議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案例介紹:
李某與吳江一家快遞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加盟協議一份,約定由快遞公司授權李某使用該公司代理的快遞品牌,在吳江運西開發區這一特許經營的范圍內從事快遞有關業務,協議還約定了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
為開展業務,李某特意購買了一輛汽車,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但在經營過程中,李某發現在其特許經營的范圍內,包括自己共有三人在從事同一品牌的業務。所以他就以快遞公司授權的特許經營缺乏唯一性,即其本人并非授權區域內的獨家代理為由要求終止協議。雙方經協商,隨即解除了加盟協議,快遞公司退還李某的加盟保證金1萬元。
此后,李某將所購的汽車轉讓,損失差價8000多元。為此,他將快遞公司訴上法庭,要求賠償上述損失和相應的快遞業務收益。而快遞公司則認為,協議中并未約定特許經營的唯一性,也未劃定具體的經營區域。原告在協議簽訂后只做了三天,就擅自停止了該區域的投遞工作,并未提出任何書面申請,已經違反了退出代理區域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約定。事后,考慮到實際情況,仍然退還了原告的1萬元保證金,因此不存在賠償損失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簽加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協議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加盟協議僅授權原告可以被告所代理品牌名義在吳江運西開發區從事快遞業務,并未約定原告為該區域的獨家經營者。所以原告以被告的授權并非獨家代理為由要求賠償違約損失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