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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42問
時間:[2016-08-25]????來 源: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 作 者:中國特許經營項目??點擊:

 

什么是特許經營?事實上,現在市面上有很多加盟連鎖企業就是采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經營模式。然而,仍然有不少人對特許經營不是很了解,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商業特許經營42問。

1、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法享有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權。

2、商務主管部門可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許人不具備《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店一年”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行為。

(二)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八條辦理備案行為。

(三)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進行費用說明和履行報告義務的行為。

(四)特許人沒有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

3、特許經營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什么?

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

4、《條例》規定的對特許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幾種?

《條例》規定的對特許人的行政處罰種類有四種,分別是責令整改、公告、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

5、特許人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應如何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

(一)強化保密意識。特許企業在對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其他成員、直接接觸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員或簽約代表等必須具備強烈的保密意識。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業秘密的保護制度不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認定商業秘密能否構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協議。通過保密協議,將保密義務和責任直接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泄密,也有利于進行索賠。

6、特許人是否應該在與被特許人簽訂合同之前詳盡披露信息?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許人在與被特許人簽訂合同之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也應當向被特許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許人在披露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時,可以要求被特許人簽署有關保密協議。

7、《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主要指什么?

為使被特許人知曉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的時間以及經驗是否豐富,特許人應該披露其特許經營起始時間、直營店和加盟店的數量和分布地域等。這些信息可以幫助被特許人分析是否能夠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技術支持。此外,特許人還應披露其直營店和加盟店的聯系方式,被特許人據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市場競爭程度等情況。

8、特許人有哪些信息披露義務?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同時應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9、《條例》為什么要規定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由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使被特許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許人必要的信息,據此估算業務的潛在風險和可能獲取的收益,《條例》設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公平交易,減少商業欺詐,降低被特許人的經營風險,最大限度保護被特許人利益。

10、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應提交什么材料?

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時應該提交撤銷備案申請,并說明撤銷備案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1、備案完成后,已備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許人相關信息如何處理?

被特許人信息增加,屬于《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年報范疇,應該依據《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而無須實時提交。

12、特許企業要求增加新的特許經營品牌,這種情形屬于備案中的什么性質?

如新增品牌與之前的備案品牌屬同一類別、同一經營性質,則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資源信息變更,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如新增品牌與之前的備案品牌不屬同一類別或用于其他經營性質業務的,則屬于增加特許體系,應按照備案申請程序辦理。

13、特許人是否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備案證明?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備案機關有義務向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務部統一監制。

14、備案的有效期限多長?

《條例》沒有對特許經營備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規定,因此,特許人獲準備案后沒有被依法撤銷,備案將一直有效。

《條例》實施之前,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能否視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經開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條例》實施之前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條例》實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東與個體工商戶業主相一致,可以視為該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其原有的個體工商戶門店可以視為該公司的直營店。原個體工商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合同,須經存續的被特許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個體工商戶、原被特許人重新簽訂。

15、如何理解與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為了減少對《條例》施行前已經合法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的影響,維護特許經營活動及其合同的延展性、持續性和穩定性,對于《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條例》對備案期限和“兩店一年”的問題,實行了特殊的規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開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無須提供“兩店一年”的相關材料,且給予了一年的備案期,即應當在《條例》實施一年內(2008年5月1日前)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逾期則應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6、如何界定分特許人地位?

分特許人具有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雙重身份。在復合特許模式下,分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再次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時,根據《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需要進行備案。

17、特許人在中國境內,被特許人在港澳地區,此種情況需進行備案嗎?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條例》及配套管理辦法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如被特許人僅在港澳地區的,特許人無須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18、港澳臺特許備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香港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經過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澳門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經過我國司法部派駐澳門的中國公證員公證;臺灣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經過臺灣的海基會公證認證。

19、提交備案申請所需的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有什么要求?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導被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書面材料。操作手冊一般包括:特許人企業組織結構、特許人總部建設、特許加盟流程的有關規定、特許加盟店的貨品介紹、特許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許加盟店售后服務、特許加盟店服務管理、特許加盟店市場推廣、特許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許加盟店培訓管理、特許加盟店設備管理、特許加盟店衛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許加盟店財務管理等內容。

20、《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有關批準文件”是指什么?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書報雜志、藥品、農藥、農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等產品或教育、醫療、典當、視聽節目網上傳播等產品和服務是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因此特許人從事上述范圍內的經營行為時,首先應該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行政許可,申請特許經營備案時,應該提交該行政許可的批準文件。

21、“兩店一年”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包括哪些?

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許人直接設立的分公司營業執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許人參股或者控股設立的子公司營業執照及其登記股東名稱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許人與商場的租賃合同、商場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有特許體系類別);以關聯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關聯方的證明文件;外國企業以委托投資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資協議,其中應該載明委托范圍等。特許人提交的直營店證明文件可以由備案機關綜合認定,不是必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22、特許人在系統中如何提交材料?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以下內容在備案的時候提交“便攜文件格式”(即pdf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直營店證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于上款的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等七項內容。其他材料包括: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等三項內容可以在網上直接逐一填報,由系統在終端自動生成相應的備審、備查資料。

23、申請系統登錄號時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許人在申請系統登錄號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三)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

(四)“兩店一年”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24、特許人應如何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應通過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完成。首先特許人應向備案機關提交書面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可獲得系統的登錄號密碼;其次,特許人使用登錄號密碼進入系統中填報電子版材料提交至備案機關審核;最后,經備案機關審核通過后,在系統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備案。

25、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時限多長?

商務主管部門應該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內予以備案。如特許人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完整,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特許人在7日內補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許人在7日內不補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對該特許人將不予備案。特許人如需備案,應重新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相關期間或時間另行計算。

26、特許人應向什么部門申請備案?

《條例》第八條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商務部已經將跨省經營的特許經營備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承擔。目前境外(含港澳臺)特許人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其他特許人應向特許人注冊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27、特許人應何時備案?

2007年5月1日前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備案;2007年5月1日之后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在簽訂首份特許經營合同后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28、申請中的商標可以作為經營資源嗎?

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不能單獨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特許人須同時具備其他經營資源。

29、特許經營資源一般包括哪些?

除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都屬于特許經營資源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登記、備案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號等也可以作為其他特許經營資源。

30、什么是特許經營資源?

特許經營資源是指能給特許人帶來收益、具備排他權、已經設定保護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等在內的具備財產與人身屬性的資源。

3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了特許人資質條件、備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相關法律責任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即: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和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且披露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32、境外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

根據《條例》規定,境外公司可以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但其經營行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3、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及其核心特征是什么?

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適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授予使用、特許人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持續指導能力、被特許人在統一模式下經營并向特許人交納費用。

34、特許經營的類型有哪些?

(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35、什么是商業特許經營體系?

是指由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統一品牌和統一經營模式下共同經營的一個管理和運營系統。一個特許企業可以擁有多個體系(品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特許經營體系約5000個。

36、什么是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費用有哪些表現形式?

特許經營費用指的是在特許經營關系的發生過程中,被特許人需要向特許人交納的費用。在特許經營實踐中,特許經營費用通常表現為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品牌使用費、保證金(權益保證金)、培訓費、廣告宣傳費等。

37、什么是特許經營權?

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38、商業特許經營與代理經銷的區別?

第一,特許經營是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作為特許人的經營核心,而代理經銷則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

第二,特許經營行為是在統一與成熟的模式下從事商業行為,而代理經銷的經營形式可以隨意設立與變化;

第三,特許人需要對被特許人提供持續的指導與支持,而代理經銷行為靠自身的渠道占領市場。

39、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的關系是什么?

連鎖經營是總部通過對下屬門店(企業)實行集中采購、分散銷售、統一管理、規范化經營,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一種現代流通方式。連鎖經營一般包括三種形式: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形式之一。

40、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區別是什么?

(一)產權關系不同。特許經營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各個特許加盟店的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沒有資產紐帶;而直營連鎖各店鋪都屬于同一資本所有,各個店鋪由總部所有并直接運營、集中管理。

(二)法律關系不同。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立起關系,并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三)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特許人(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相互獨立,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負責人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41、特許經營與自由連鎖的區別是什么?

(一)特許經營是總部和加盟店依照特許經營合同成立的,而自由連鎖是各企業自發、自愿共同結成的組織。特許經營加盟店在合同期內不能自由退出,自由連鎖的各店鋪可以自由退出。

(二)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總部之間是縱向關系,各加盟店沒有橫向聯系。自由連鎖的各店鋪之間則存在橫向聯系。自由連鎖各店鋪的經營自主權比特許經營加盟店多,相互聯系更為松散。

(三)特許經營中沒有總部對加盟店的利潤返還機制。自由連鎖是由店鋪集資組成,所以各店鋪可以得到由總部利潤中作為戰略性投資的、持續性的利潤返還。

(四)特許經營中有特許經營費用和保證金等。自由連鎖總部一般是非營利性機構,不收或收取少量的會費。

(五)特許經營體系通常依托于特許人開發的品牌和技術等經營資源,而自由連鎖則沒有這些特點。

4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何時頒布和實施的?

2007年2月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48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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