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的費用及處理
根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特許人可以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前及履行中收取一定的費用,并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合同終止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這些費用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一)商業特許經營費用種類
根據《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特許經營費包括以下幾種:
1、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的費用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就支付費用,通常會發生在比較大型、復雜的商業交易中,或者是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交付保證金的情況。比如在酒店業的特許經營,特許人一般會在被特許人選址、酒店的建設與裝修過程中提出相當多的建議,以保證建造成的酒店能夠符合特許人的標準,但是通常雙方會在酒店建成完畢、特許人檢驗酒店認為符合了自己的標準之后才會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顯然,在合同簽訂之前特許人已經向被特許人提供了選址、裝修等方面的服務,是要收取費用的。
就我國目前來說,合同訂立前常見的收取的費用有保證金、訂約金、定金等。該費用是指特許人為獲得被特許人能夠及時簽訂合同而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并且該費用在合同訂立后予以返還或折抵其他費用。
2、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履行中支付的費用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主要是指以下費用:
(1)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2)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3)推廣、宣傳費用:是指被特許人為推廣宣傳提高某一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知名度而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推廣、宣傳費用是特許經營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數額、用途等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特許人亦必須根據合同的約定收取、使用等費用。
(4)保證金: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后,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5)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此外,還有的商業特許合同約定的權益金,品牌使用費、授權許可費等等,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其性質與上述費用的性質大同小異。
另外,上述特許經營費中,加盟費和保證金一般被要求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立即繳納,而特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情況,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商業特許經營費用確定的基本原則
特許者依據《條例》的規定收取上述特許經營費是合理合法的,但具體收取費用的金額多少卻并非由特許者隨心所欲地確定,否則,費用定價過高,無疑會造成對被特許者顯失公平的結果。具體來說有以下原則:1、書面原則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目的在于使被特許人得到明示的保護。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前,如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支付任何費用,則特許人有義務說明該等費用的用途以及費用退還的條件、方式。舉例來說,潛在的被特許人表明了提交加入特許經營的意向書后,特許人如要求其提交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則特許人應作出明確說明,例如:該等保證金的用途為保證特許人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得將雙方約定區域的特許權再授予第三方;如潛在特許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與特許人簽訂了正式的特許經營合同,則此保證金就充抵加盟費;但如潛在被特許人在約定期間內并沒有與特許人簽訂正式的特許經營合同,則此費用由特許人沒收,不再退還。
2、披露原則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特許人有義務把從被特許人支付的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但是,《條例》并未規定披露的方式與時間限制。那么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可以在合同中對此予以約定,并嚴格履行。如果沒有約定,特許人應在支出每筆推廣、宣傳費用后,在合理時間內向被特許人進行披露。
3、合理管理、使用原則
特許人收取相關費用后,應當合理的管理和使用,對不當管理使用,被特許人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被特許人損失的,被特許人有權要求特許人予以賠償。
(三)合同終止后的商業特許經營費的處理
合同終止后的商業特許經營費用處理是特許經營合同常見的糾紛之一。
1、合同履行完畢
加盟費、權益金等從性質上講是入門費,不能等同于預付款或其他費用。可以說是被特許者獲得特許經營資格的代價,付出這種代價后才有了依托特許經營體系,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和低成本擴張的可能。因此加盟費、權益金等各種使用費在合同履行屆滿時一般情況下不存在返還問題。
保證金、品牌履行金等的處理一般依據“被特許者違約則不予以返還,反之則返還”的處理原則。
推廣宣傳費用主要是根據雙方的約定履行,如果雖沒有推廣或者說還有剩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同履行完畢時剩余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若因被特許者自己的原因導致加盟費的價值不能實現,合同解除時,特許人收取加盟費不予返還。如果是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在訴訟中一般會判決特許人返還加盟費。如果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則根據雙方的約定決定是否返還。沒有約定的,一般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