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和北京一家汽車裝飾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獲得了該汽車裝飾公司的連鎖經營權,但之后劉先生卻以汽車裝飾公司未盡義務為由,拖欠加盟費及部分貨款,汽車裝飾公司遂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支付拖欠款項共計43萬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汽車裝飾公司的請求。
汽車裝飾公司訴稱,2012年4月30日,經協商,汽車裝飾公司與劉先生簽訂了《汽車裝飾連鎖一站式服務店加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劉先生以該汽車裝飾公司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劉先生應向汽車裝飾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權加盟金280000元。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已經進行了實際的經營,但其只交納了授權加盟費25170元,尚欠254830元未付。劉先生經營過程中從汽車裝飾公司陸續進貨,截至2012年6月2日,劉先生欠汽車裝飾公司貨款175999元。2012年6月2日當天,劉先生打了一張借條,承諾同年8月31日前還清所欠貨款。但到期后劉先生仍未支付,其行為損害了汽車裝飾公司的正當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先生給付授權加盟費254830元及貨款175999元。
被告劉先生辯稱,自己只同意支付加盟費254830元,但不同意支付剩余貨款。汽車裝飾公司所供的貨品不是其生產的,且貨品價格過高,此外,汽車裝飾公司提供的設備也經常出現問題,且設備廠家怠于維修。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汽車裝飾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汽車裝飾連鎖一站式服務店加盟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支付甲方280000元,作為授權加盟金;乙方須首次向甲方購買北京來寶產品和設備共計1600000元,作為甲方正式授權乙方開業并為乙方提供開業服務支持的前提條件,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汽車裝飾公司已經授權劉先生使用其商標和商號等經營資源進行經營,劉先生亦已經按照一定的經營模式,使用汽車裝飾公司提供的設備和貨品進行了相應的經營,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經實現。汽車裝飾公司與劉先生均認可劉先生尚欠汽車裝飾公司加盟費254 830元及貨款175999元。故劉先生應當依約給付所欠加盟費及貨款。
劉先生所提供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雖能證明汽車裝飾公司所供設備出現過故障,但尚不足以證明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且作為特許經營合同,汽車裝飾公司已經授權劉先生使用其商標和商號等經營資源進行經營,劉先生亦已經開業經營,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經實現。汽車裝飾公司與劉先生在《汽車裝飾連鎖一站式服務店加盟協議書》中亦未約定貨品價格。此外,劉先生所寫借條中已明確了還款時間。因此,劉先生有關不支付貨款的辯稱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劉先生給付汽車裝飾公司加盟費254830元及貨款175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