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等四個案例,作為第11批指導性案例發布。
據悉,此次公布的四件案例均為民事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保證金專戶、專利保護范圍、管轄權異議。案例中對于特許經營收益權能否質押等司法實踐難題作出明確規范,統一了裁判標準,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作為應收賬款予以質押,對于協調新生物權與物權法定原則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決對特定項目(如污水處理)的特許經營權能否質押及收益權質押實現方式的爭議,統一裁判標準,對規范金融機構特許經營權的質押貸款業務并促進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有積極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54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旨在明確擔保公司在與銀行合作開展貸款擔保業務中,開立擔保保證金專戶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證金,屬于設立金錢質押。明確了保證金專戶內即使出現資金浮動,也不影響對金錢特定化的認定,有利于法院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有利于引導金融資本支持企業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改善。
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旨在明確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這就確定了“不保護不應保護或者無法保護的專利權”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專利侵權案件的審判效率,有利于推動科學技術的應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指導案例56號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旨在明確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二審或者再審發回重審時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這就貫徹了管轄恒定原則,避免一些當事人就人民法院依法管轄和審理的案件就管轄問題糾纏不休,拖延訴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盡快解決訴訟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