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湘西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瀘溪縣人民政府城建特許經營協議一案。
原告湘西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稱,2010年11月2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州住建局)經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在被告瀘溪縣人民政府等六縣市的同意及確認下,與原告股東北京新華聯燃氣有限公司簽訂了《湘西自治州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在吉首市城市規劃區和瀘溪縣、古丈縣等五個縣城規劃區授予原告股東北京新華聯燃氣有限公司30年的特許經營權,且約定在建設期內,不得將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任何第三方。
2011年6月10日,經州住建局同意后通知(州住建辦發[20l1]43號)由北京新華聯燃氣有限公司指定其成員湘西華通燃氣有限公司(湘西華通燃氣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6日更名為原告湘西華潤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履行《框架協議》。
2012年4月18日,依據《框架協議》的約定,被告瀘溪縣人民政府與原告簽訂了《瀘溪縣城管道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合同》(以下簡稱《建設合同》)。2013年7月9日,州住建局辦公室出具了關于履行《湘西自治州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框架協議》瀘溪縣項目有關事項的函(州住建辦函【20l3】ll號)。
原告認為依法簽訂的《框架協議》已經生效,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告不得擅自改變。被告沒有依法依規的取消原告特許經營權的資格,就不具有與第三人自貢市華燃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瀘溪縣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的條件與資格。同時第三人自貢市華燃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也是在明知瀘溪縣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已經授予原告的情況下而為之,故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的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依法應當維護,被告與第三人自貢市華燃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瀘溪縣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
這是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湘西中院審理的我州第一起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行政訴訟案件。近2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此次案件庭審,法庭將擇期宣判。
來源: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