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可以。但一般不要起訴撤銷合同,還是起訴解除合同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些。下面這個案例,是因為工商局認定特許人虛假宣傳并進行了處罰,法院才認定公司構成欺詐撤銷了合同,但實踐中一般很難認定欺詐,具體請咨詢律師。
判決書節選:
法院經審理認為,芮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在其公司網站上對其經營的芮某童裝,作引人誤解的夸大、虛假宣傳,并經相關部門認定違法。芮某公司的上述虛假宣傳行為,具有欺詐的故意,使馬某對芮某公司的研發和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及價格、品牌形象等方面陷于錯誤的認識,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與芮某公司簽訂《童裝經銷合同書》,構成訂立合同中的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童裝經銷合同書》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現馬某要求撤銷《童裝經銷合同書》,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芮某公司的過錯,導致《童裝經銷合同書》撤銷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馬某、芮某公司應當各自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芮某公司應賠償馬某因此所受的損失,故一審法院對馬某要求芮某公司返還合同款項42,000元及賠償店鋪租賃、裝修費及交通住宿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該損失憑票據實計算。另馬某的訴訟請求雖未提出向芮某公司返還已收取的芮某童裝,但因馬某應向芮某公司返還此前交付的芮某童裝,是合同撤銷的法定后果,故一審法院對此一并作出判決,馬某應按芮某公司制作的《客戶首批明細》所載貨品清單,向芮某公司返還相關貨物。綜上所述,判決如下:一、撤銷馬某與湖北芮某寶貝服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簽訂的《童裝經銷合同書》。二、湖北芮某寶貝服飾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馬某42,000元,馬某應同時按《客戶首批明細》所載明細將貨物返還給湖北芮某寶貝服飾有限公司。三、湖北芮某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給馬某交通、住宿費1,876元、租賃費2,800元及裝修費8,952元,共計13,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