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能退部分,具體金額每個法官都判得不同,可以酌情定一個金額的。實踐中有的判退得多些,有的判退得少些,如本案,交了13萬開兩個店,兩個店都沒有開,法院判決退5萬。
判決書節選:
關于爭議焦點被告應否向原告退還案涉意向金或保證金,如需要,金額是多少?由于案涉2016年3月16日《特許經營加盟意向協議書》及2016年3月18日《上海洛克米亞專賣合作協議》屬于有效的特許經營合同,在合同終止前雙方均有義務按照約定履行自身義務。至于兩份協議的內容是否涵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的全部條款、是否經過主管部門備案或被告是否符合“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條件等,均不足以構成原告不履行自身合同義務的理由。對于被告產品的市場受歡迎程度,雙方在協議中并未進行約定,屬于原告在簽訂特許加盟合同前應當考慮的商業風險,原告在簽訂合同后以產品市場受歡迎程度不如預期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是不合理地將自身商業風險轉嫁給被告,于理于法不合。至于加盟店的選址,兩份協議均已進行約定,原告稱雙方未能選定開店地址缺乏依據;即使原告所稱協議約定開設專賣店的商場不同意案涉品牌進駐的情況屬實,由于原告負有開店義務且具體負責開店事宜,其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被告并與被告協商解決方案,但原告并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故原告對此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案涉兩份協議所約定專賣店未能開設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兩份協議均沒有約定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就終止時保證金的處理問題。而被告提交的《承諾書》因缺乏原件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鑒于被告尚未為履行涉案協議為原告開店提供人、財、物等方面的協助,但其因原告未依約開店可能造成機會成本損失,結合合同性質、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作出處理,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退還兩份協議項下的保證金合計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