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一定。特許經營案件中,一般不會認定公司方欺詐,最z好不要以這個理由起訴。
判決書節選:
《合同法》第五十七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一方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必然導致合同可被撤銷,只有在一方故意隱瞞核心信息或提供虛假的核心信息,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被欺詐一方才得以行使合同撤銷權。鐘某主張博某某公司僅有一家加盟店,“博某某英語”商標未獲注冊,不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簽訂合同后亦未按規定進行特許經營企業備案,因此博某某公司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及隱瞞真實情況,誘使鐘某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屬欺詐行為,故鐘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對此,法院認為:
首先,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但該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特許經營合同不因特許人未具備上述條件而無效。雖然博某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與鐘某簽訂《全托管合同》時已就“博某某英語”商標在特許經營、教育培訓等類別上獲得注冊以及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事實,但商標的使用不以注冊為前提,且從實際履行過程中鐘某對“博某某英語”有關商標、裝潢、標識、管理制度等經營資源的使用,可以確認博某某公司具有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所需的經營資源。
其次,鐘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博某某公司經營狀況、商業模式等情況進行考察,即使博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宣傳包含不實信息,但該宣傳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該宣傳內容亦并未納入《全托管合同》,且《全托管合同》明確載明鐘某系在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以及對博某某公司運營管理模式的深入了解知悉后向博某某公司申請合作經營品牌資格,故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博某某公司并未隱瞞、提供或者夸大直接關系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
再者,關于《全托管合同》的備案問題,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但該法條亦屬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且備案行為是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后,并不會影響到鐘某在簽訂合同時對博某某公司的資質、經營實力和加盟項目前景的判斷和認知。綜上,《合托管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鐘某不得以博某某公司在《全托管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為由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