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楊老太開了一家個體“鴨腳軒”,生意十分紅火。為擴大經營,她推出了“連鎖加盟”,并授權周某在B縣開一家分店,收取加盟費2萬。不料,分店開張沒多久便被工商部門查處,命他停止使用“A市楊氏鴨腳軒柳江分店”名稱,理由是:個體工商戶不能在本區(qū)域外設立分支機構,只有企業(yè)法人才能設立分支機構。A市楊氏鴨腳軒的業(yè)主是個體工商戶,不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或特許(加盟)連鎖的條件。周某設立的A市楊氏鴨腳軒分店冠以A市行政區(qū)劃,B縣工商局無權核準。
周某無奈拆了招牌。他認為,《協(xié)議書》因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責任在于楊某,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guī)定,楊某應當返還其2萬元加盟費,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國務院頒布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商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周某與楊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看,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楊某是自然人,她與周某猛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違反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規(guī)定,因此導致《協(xié)議書》歸于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協(xié)議書》無效的主要原因,是楊某不具備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楊某對《協(xié)議書》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鑒于雙方實際履行合同近半年時間,楊某已按合同的約定傳授給周某制作鹵菜的烹飪技術,周某也將所學運用到實際經營中。而專有烹飪技術是一種無法通過法律對權利人進行固定和保護的無形財產,一旦將其傳授給被特許人將永遠無法收回,也無法防止知悉人繼續(xù)使用,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返還性。因此,基于公平原則,周某應當就其通過楊某的傳授所獲得的烹飪技術支付一定的學習費用,酌情定為5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周某與楊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效;楊某返還周某加盟費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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