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許人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加盟后可以撤銷或解除合同嗎
時間:[2019-01-22]????來 源:未知???? 作 者:張靜??點擊:
隱瞞特許經營相關信息或虛假宣傳是否可導致合同被撤銷或解除,應具體評判隱瞞的信息及虛假宣傳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的影響,不應簡單地一概而論。
《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特許人設定了較強的信息披露義務,用專門的一章對特許人信息披露的內容及不按照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的后果做了詳細的規定。按照《條例》的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但實踐中,能否以此解除合同,關鍵還要看特許人未披露信息的主觀過錯以及是否足以影響合同根本目的的實現。
首先,只有隱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筆者提示想要維權的被特許人,應將隱瞞與未披露區別開來。
其次,并非所有的隱瞞與虛假都可以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或撤銷。《條例》賦予被特許人的法定解除權,雖然《條例》并沒有具體明確,但從法理上來講,實際上這里的解除權的行駛也應當達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條件,即特許人的隱瞞與虛假應達到足以導致被特許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如果雖有一定程度的隱瞞或虛假,但并不足以從根本上影響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則并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或撤銷。
第三,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欺詐過程中困難重重、意見不一。在當前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是否構成欺詐的認定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因為絕大部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被特許方都會提到特許方有隱瞞信息或虛假宣傳的情形,從而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而在認定欺詐的構成時,判斷標準相對模糊且主觀因素比較大,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觀點,很多時候法官并不認為構成欺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