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糾紛中公司方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加盟合同有效嗎
時間:[2019-01-23]????來 源:未知???? 作 者:張靜??點擊:
超范圍經營并不必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無效,但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除外。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及《公司登記條例》等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公司經營范圍是公司登記的重要事項,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但由于公司登記只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因此,對于公司超出經營范圍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我國現行法律并未一律否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此處所說的特許經營有別于本文探討的商業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由此可見,如果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超過了其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范圍,該特許經營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但盡管如此,筆者想要提醒一些存在超范圍經營情況的特許人,盡管超范圍經營并不必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但仍然有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而如果超范圍經營項目涉及到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則會導致特許經營的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從而引發連鎖反應,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