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簽訂加盟合同后開公司經營的,發生糾紛告個人還是公司
時間:[2019-01-23]????來 源:未知???? 作 者:張靜??點擊:
案例:青島瑪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與葛某特許經營權糾紛一案
看點:自然人作為被特許人,成立公司運營加盟店,應由本人向特許人承擔違約損失賠償責任
在該案中,葛某根據其與青島瑪雅公司簽訂的《加盟契約書》,取得青島瑪雅公司授予的“瑪雅房屋濟南市總代理”權限后,即與夏某共同作為發起人,設立了濟南瑪雅公司,在濟南市開展房屋中介服務活動。后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青島瑪雅公司起訴要求葛某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葛某主張涉案加盟費及廣告基金的繳納,應由從事授權經營中介業務的濟南瑪雅公司承擔。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成立后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青島瑪雅公司作為合同相對人既可以向發起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二審法院則認為,青島瑪雅公司作為《加盟契約書》的權利主體,起訴《加盟契約書》的合同相對人葛某承擔合同義務符合法律規定,葛某辯稱特許經營合同的相對主體不是其本人,而是濟南瑪雅公司,該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