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后沒開店,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費嗎
時間:[2019-03-14]????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李某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資費用20萬元。4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萬元用于購置材料及設備。直至訴前,原告未能找到合適的店面開店,被告亦未將材料或設備向原告發貨。原告請求:解除合同;被告退還原告品牌使用費、技術培訓費等投資費用20萬元;被告退還原告設備配置、材料費5萬元。
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系普通合同關系,并非特許經營合同關系;被告已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向原告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另外,由于原告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適的店鋪,導致被告無法對其作出相應的指導。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內容符合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應屬特許經營合同。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解除合同,但不能排除原告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原告尚未實際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開展特許業務的,可以認為在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內,原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被告向原告返還涉案投資費20萬元;被告向原告返還涉案材料費5萬元。
法律條文: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